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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愛滋權益】130703台灣立報:公務疏失洩愛滋個資 國賠首例

SongYY說明:
過去常有感染者在兵役體檢或辦理免役證明時,遭到役政單位或軍方單位洩漏隱私;本案為台灣首例公務機關將役男體位結果洩漏給家屬,導致感染者身份曝光,因而獲得國家賠償的案例,內政部役政署也因此修改相關規定,為台灣感染者權益保障的重要案例。

【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

國內出現首宗因為公務機關將役男體位結果洩露給家屬,導致感染者身分曝光,進而成功獲得國賠的案例。台中地方法院今年4月判決定讞,被告區公所須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
役男小健(化名)2010年因愛滋而改判兵役體位,區公所兵役課將未封緘、印有「通報為HIV個案」字樣的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經里幹事直接交到小健的母親手中,導致小健與家人陷入緊張關係。

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規定,因業務而知悉感染者個資的主管機關或醫事單位,不得對外洩露資料。雖然區公所承辦人員事後致歉,但終究鑄成錯誤。經過1年思考,小健決定提告要求國賠,希望公務機關能重視感染者隱私保護,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

隱私權 誰都不能侵犯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指出,這項判決是一個重大里程碑,對隱私權保護具有雙重重大意義。首先,即便是至親,亦不得代領通知書,感染者隱私權不容侵犯。被告區公所以《役齡男子兵籍調查作業規定》為根據,認為通知母親於法有據;但法官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法律位階高於行政規則,對區公所的說法不予採認。

第二項意義在於,小健事件在2010年爆發後,內政部役政署就立即發文給各單位,要求以密件方式,謹慎處理愛滋役男事務。今年1月,內政部修正《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將感染者親自收受相關文書的規定,明確寫入規定之中。

當事人小健表示,得知感染愛滋以後,便著手處理兵役體位問題。一開始他找上區公所,但一問三不知。後來找上市政府,市府承諾會直接交給本人。後來發生這種事,讓他有「被國家背叛」的感覺。
現年25歲的小健是獨子,有傳宗接代的壓力。在外地念書的他,摸不清家人得知後的情緒,既不敢回家,也不談這件事。與家人聯繫時,電話兩端也是靜默以對。

證人難得 律師費高昂

後來小健決定提告,但訴訟需要證人。可作為證人的母親,即使關心小健,但基於某些緣故,不願出庭作證。後來,法官要求被告區公所找出當時負責傳送文件的里幹事,才找到證人。

另外,小健的這起官司沒有聘請律師。律師費所費不貲,從事後判賠的5萬元來看,律師費都逼近或超過這個數字。小健原本求償50多萬,但法官認為至親不會再洩露出去,所以判賠5萬。但在小健看來,染上愛滋最不願意見到的,就是被家人知悉。

權促會社工張正學提到,在極少數的特例中,感染者的隱私是由通報體系的公衛人員所洩露。他舉例,曾有感染者因懷疑某人將愛滋傳染給他,因此向公衛人員探問,而公衛人員基於同情,向感染者證實其所懷疑之對象,確實也是感染者。

張正學指出,公家單位洩漏愛滋感染者的隱私,多半發生在役政單位及軍方部隊。他表示,感染者在辦理免役證明時,常因為多管閒事,沒有顧慮感染者的隱私,就在大庭廣眾下,與役男公開談論愛滋話題,譬如大聲勸戒如何避免傳染給家人等。

在軍隊,亦曾發生過役男在新訓體檢時,發現自己染上愛滋,必須因病停役。部隊長官要求家屬將役男帶回,役男當時用其他理由向家人解釋停役原因,但長官卻事後撥電話給家屬,告知家屬真實原因。

應對求助有方法

新訓役男在無預警的情況下得知感染愛滋,通常會陷入慌亂。張正學提醒役男,第一步先思考要用甚麼理由向家人解釋,再來是跟長官清楚表明,自己的事情自己處理負責,無需部隊插手介入。

張正學建議,不知如何是好的役男,可與權促會連繫。無論是當下的應變處理,或是日後衛生單位找上門,權促會都能提供感染者建議。

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感染者的隱私權,常因「親情」、「防疫」、「保護他人健康」等理由受到挑戰,引發許多倫理爭議。小健的提告及法院的判賠,都為愛滋感染者的權益寫下新的一頁,提醒公務機關有責任去捍衛愛滋感染者的隱私。
新聞來源: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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