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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健檢侵權】131015 新頭殼:要員工提供梅毒檢驗資料 新北開罰3萬/ 公視:電話客服與梅毒無關 全國首例開罰

要員工提供梅毒檢驗資料 新北開罰3萬
新頭殼 newtalk 2013.10.15 陳冠廷/新北報導

新北市某派遣公司要求錄取電話客服的員工,應提供梅毒血清的檢驗資料,並列為員工報到體檢的必檢項目,遭民眾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檢舉;勞工局受理後認定公司的要求,與電話客服業務「無正當合理的關聯,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裁罰3萬元的罰鍰,成為全國首件因違反個人隱私資料保護而開罰的案例。

勞工局今(15)日表示,民眾於8月底向勞工局檢舉,她錄取電話的客服人員後,公司通知應提供梅毒血清的檢驗資料,且列為員工報到體檢的必檢項目,因而認為自己的隱私權遭侵犯;派遣公司則辯解,電話客服辦公場所為密閉的空間,且公司提供輪夜班的員工寢室休息,為防止梅毒經由休息室的被褥接觸感染,才會將梅毒檢驗列為必檢項目。

勞工局認為,梅毒不是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所列必檢的項目,且並非所有的電話客服人員均會使用寢室休息,以及梅毒主要是透過性行為或經由傷口直接的接觸傳染,而派遣公司無法提出曾發生被褥接觸感染的前例,故認定違法,於10月初裁罰3萬元的罰鍰;另外,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為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派遣公司為應受裁罰的行為人。

勞工局長謝政達說,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的資料,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並應與所從事的業務內容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例如保全業要求提供犯罪紀錄或良民證,銀行業要求提供個人信用狀況等,若雇主要求提供資料與職缺無正當合理的關聯,即為所謂「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不過,就服法相關的條文去年底才修法通過,考量社會大眾還不甚理解法令的內容、立法目的,因此酌予減輕1/2,僅裁罰3萬元。

就業服務中心指出,為防止求職者因不肖雇主「新型態」不合理的規定與要求,而使求職者工作權利受損,就服法有關隱私的資料包含3部分,分別是(1)、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就服中心強調,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應與目的間 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以免違法受罰。

新聞出處:http://newtalk.tw/news/2013/10/15/40990.html

電話客服與梅毒無關 全國首例開罰
2013-10-15   公視晚間新聞

新北市一家派遣公司招募電話客服人員,卻要求錄取者必須先驗有沒有梅毒,勞工局接獲檢舉後調查,認為驗梅毒跟電話客服沒有關係,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對這家公司開罰3萬元,創下全國首例。

就是這一張驗血報告,讓一名女性新進員工氣到檢舉,因為驗血項目中,”梅毒血清”為體檢必檢項目,可是這跟電話客服工作有什麼關係?新北市勞工局接獲檢舉後,去函要求該派遣公司說明,公司回應說,主要是怕休息室的棉被遭梅毒汙染,傳染給其他員工。

==新北市就業服務中心代理主任 林君嬪==
公司它是表示說 這個梅毒血清
因為她們是做電話客服 有輪班制
她們有提供寢室 讓這些客服人員
她可以在裡面休息
但她們怕有人染上梅毒
透過這樣的一個被褥
會做一些傳染

新北市政府表示,該派遣公司要求員工驗梅毒,與電話客服業務並沒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對這家公司處以3萬元罰鍰,這也是全國第一件企業因為違反個人隱私資料保護而開罰的案例。

==新北市就業服務中心代理主任 林君嬪==
我們也知道其實梅毒的傳染
它可能是透過 可能是
性行為接觸而傳染
所以我們就認定
這一個梅毒血清的檢驗
跟她就業其實沒有相關性

新北市政府表示,由於牽涉到個人隱私,所以不能公布這家公司和檢舉人的名字,但已經要求這家公司改善,如果再犯將會加重處罰,也提醒企業,只要跟工作無關,像是要求員工提供愛滋病和梅毒等血清檢驗報告,基因檢測及測謊等為侵犯隱私的要求,都是違法的行為。

新聞出處:http://news.pts.org.tw/detail.php?NEENO=252641

SongYY補充
今年6月增訂的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確立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及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的具體範疇,其中「醫療測試、HIV檢測」均明訂於條文中。這樣的規定不僅保障了感染者的就業權,在去除疾病污名上也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法律的良善美意還需透過執法來確保,因此新聞中此案例能夠被公開、並由新北市開罰,是相當有意義的。

此外,聯合報在報導本則新聞時,附上一張「各行業就業應體檢項目」圖表,其中提到餐飲業、美容美髮等多項產業,梅毒檢驗是應體檢項目之一;實際上梅毒真的是非檢查不可的項目嗎?翻開全國性相關法規,如和餐飲業相關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89年最後修訂),以及與「旅館業、美容美髮業、浴室業、娛樂業、電影片映演業、游泳業」相關的《營業衛生基準》(100年最後修訂時,已移除梅毒相關規定),可發現在現行條文中均無要求員工做梅毒或愛滋檢查。而若涉及愛滋一項,更是違法。聯合報報導所提出之資訊是否適用於全國,似乎有待商榷。

在感染者就業權深耕多年的愛滋權促會,便在臉書上呼籲:社會大眾若遇到被要求檢驗的狀況,可向權促會反映,或直接向各縣市勞工局或市長信箱反映,透過直接的檢舉,才能讓隱私獲得保障。


延伸閱讀
131016 聯合報:開罰! 應徵電話客服 竟要驗梅毒 (新聞所附圖表有疑義)
http://udn.com/NEWS/LIFE/LIF6/8226956.shtml
130531 自由時報:面試問題太超過 雇主恐觸法
https://www.songyy.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36123217986&myarea=2
愛滋權促會公告:「旅館、美容髮、浴室、娛樂、電影、游泳」等行業體檢,不含愛滋與梅毒 – 2013/01/16
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350
愛滋權促會公告:餐飲業體檢規定,不含愛滋與梅毒 – 2012/01/16
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349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愛滋人權/就業權網頁
http://praatw.org/right_2_list.asp?myarea=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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