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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5 星島日報:HIV帶菌者涉瞞伴侶是否違法 周五裁決/溫哥華太陽報: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 愛滋病患者某些情況下 不需在性交前表示身有愛滋病/加拿大中文電台:相關評論報導

SongYY說明加拿大對於感染者在法律上有相當嚴苛的規範。依據加拿大原有的法律規定,愛滋感染者在發生有「明顯愛滋傳染風險」的性行為之前,在法律上責任上必須要告知對方自己感染的身分。但是,什麼是構成「明顯愛滋傳染風險」,其定義並沒有被清楚的描述。這也造成不同案件裁決相當不一致,甚至有使用保險套者、對方未被感染者,只因未告知仍被起訴的案例,這些案例也引發判決上的爭議。
10月5日最高法院對相關法律做出定義上的裁決,裁決前便已引發媒體注意(參見《HIV帶菌者涉瞞伴侶是否違法 周五裁決》報導),裁決結果是:帶有HIV的病人如果身帶保險套,並且病毒含量極低,則沒有向對方表示身有病毒的法律責任(參見加拿大最高法院:愛滋病患者某些情況下不需在性交前表示身有愛滋病》報導)﹔對力主除罪化的團體而言,這樣的界定固然較之前法條明確,但仍和團體期待有差異,令人失望 (參見《BC公民自由協會:愛滋無傳播 不應視作刑事)。
針對HIV感染身分定罪化,是否真有助於防疫?延伸閱讀的文章可提供一些不同的思考。

HIV帶菌者涉瞞伴侶是否違法 周五裁決
2012-10-05 星島日報引加通社報導

加國最高法院在本周五,就有關染有極低水平的HIV帶菌者,向性伴侶隱瞞病情的是否違法的兩宗個案,宣布裁決。
加拿大最高法院於1998年裁定,HIV帶菌者必須向其性伴侶告之其病情,否則將被控以嚴重性侵犯,最高可被判以終身監禁。有評論者指出,現時治療該引致愛滋病的醫學已大有進步,極低水平的有關感染者幾乎不會傳染他人,有關規定已不合時宜。有關個案的其一介入者「卑詩公民自由協會」(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簡稱BCCLA)促請法院將98年的裁決宣告無效,或至少修訂有關裁決。
不過,兩宗個案所涉省份的檢察官指稱,不論有關風險多少,HIV帶菌者也有責任向其性伴侶告之病情,因「若干行為帶危險性,可對當事人造成傷害或死亡的機會」。
有關個案之一涉溫尼辟移民馬比奧(Clato Mabior)。他於04年1月被診為HIV帶菌者;而04年2月至05年12月期間他曾與9名女士進行性行為,但沒向她們表示自己屬帶菌者。他被裁定6項嚴重性侵犯罪名成立,判刑14年。其後4項定罪被緬責省上訴庭推翻。法庭認為與馬比奧發生性行為的人並非面對「重大風險」。她們均未有感染該病。
另一宗案件涉及魁北克省一名HIV帶菌女子,她於2000年識識一男士,她在沒有披露其病情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行為。但她其後講出實情,兩人並且曾同居4年。女子其後指控男方向其施襲,兩人並分開。男方後來報警,指責女子未有披露病史。該女子被裁定嚴重襲擊及性侵犯罪名成立,但判決被魁省上訴庭認為,被告與控方首度發生性關係當時的傳播病毒風險水平偏低,推翻有關裁決。該男子未感染該病。

新聞出處:http://news.singtao.ca/vancouver/2012-10-05/headline1349431427d4126809.html

加拿大最高法院:愛滋病患者某些情況下不需在性交前表示身有愛滋病
Published by 溫哥華太陽報 on 十月 5th, 2012

加拿大最高法庭在週五做出歷史性宣判,表示身有愛滋病病毒(HIV)的病人在某些情況下不須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前表示他們身有愛滋病,為國際愛滋病法條帶來新前例。

據最高法院表示,帶有HIV的病人如果身帶保險套,並且病毒含量極低,則沒有向對方表示身有病毒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加拿大最高法院內9位最高法官全部與週五的判決表示同意。法官們也表示,法律在未來醫學科技發展下可能會有進一步改變的空間。

這是加國最高法院自1998年以來第一次對愛滋病患者的權力做出重大法律決定。當時,最高法庭決定任何愛滋病患者必須向對方表示身有愛滋病,要不然將面臨嚴重性侵犯罪名,並可能遭到終生監禁。

新聞出處:http://taiyangbao.ca/topnews/111984/?variant=zh-hant

BC公民自由協會:愛滋無傳播 不應視作刑事
加拿大中文電台 2012-10-05

加拿大最高法院今日裁定, 愛滋病帶菌者只要體內含有極少量HIV病毒, 以及戴避孕套的情況之下, 無責任向性伴侶透露病情。

代表其中一名原訴人的BC公民自由協會律師Michael Feder表示,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決感到失望,雖然法官今次就高風險性行為的定義,作出較清晰的指示,介定愛滋病帶菌者在甚麼情況之下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才算違法。但他認為法官應該進一步修改刑事法, 容許愛滋病帶菌者, 即使沒向性伴侶透露病情, 只要沒將病毒傳播的話, 不會被刑事起訴。

Feder又指, 應否公開病情應該屬於公眾衛生條例問題,而不是只局限於刑事討論。

Feder指,現時有一種名為抗反轉錄病毒藥物,可以將愛滋病帶菌者血液的病毒含量降低,至不能被測量的程度,從而將傳播病毒的機會減至極低。

Feder又話, 當帶菌者病毒含量低, 發生性行為時戴避孕套, 對方感染愛滋的機會接近零。

新聞出處:http://www.fm961.com/news_detail.php?i=23496

台灣法條參考
台灣法條與加拿大略有不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規定: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延伸閱讀
120205 世界新聞網:雞尾酒療法發明人:加國愛滋患者 應不須向性伴侶透露染病/SongYY說明
https://www.songyy.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26205141744&myarea=2
111219  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 Journal(原始論文):Ending Canada’s HIV trials
http://www.cmaj.ca/content/early/2011/12/19/cmaj.111848.citation
110818 露德協會翻譯小組整理摘譯自溫哥華太陽報:將愛滋傳染定罪化只會使問題擴大
http://www.lourdes.org.tw/list_1.asp?id=1260&menu1=4&menu2=23
110110 巫緒樑:愛滋除罪不入罪有助於愛滋預防 (原載於權通訊第7期)
https://www.songyy.org.tw/news_3.asp?NEWID=NEW11110113624862

TAG: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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