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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愛滋人權】120222POZ:愛滋司法聯盟發表「奧斯陸宣言」

SongYY說明:POZ為國際知名的愛滋新知與資訊平台。目前全球(包含台灣)仍有許多國家將「感染者傳染愛滋給他人」以刑法論罪,但已有許多學者及民間團體認為這種將感染者論罪既無益於愛滋疫情控制,反而侵害了感染者人權。本文的「奧斯陸宣言」即清楚說明反對愛滋入罪化的工作目標。

愛滋司法聯盟發表「奧斯陸宣言」(摘譯)

原文標題:HIV Justice Network announces Oslo Declaration
原文作者:Sean Strub on February 22, 2012 4:43 PM
選文:熱線愛滋小組;摘譯:典典;審校:怪獸 

2月13日,在挪威政府配合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召開的「全球高階政策諮詢會議」前夕,約有二十位來自挪威、丹麥、瑞典、瑞士、南非等二十位愛滋專家與NGO工作者組成的愛滋司法聯盟齊聚挪威奧斯陸,共同發表反對愛滋入罪化的「奧斯陸宣言  Oslo Declaration on HIV Criminalisation」,希望各國能終止對於不公開病情、從事可能感染行為、非蓄意傳染的感染者不適當的刑事起訴,以及侵害感染者權益的調查過程。

這份宣言為政策制定者、以及犯罪司法系統的執行者提供清楚的指引與建議,希望確保當政府面對上述愛滋感染者從事的行為時,能適當並有限度地援引刑法來進行調查作業與判決,並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愛滋司法聯盟指出,有越來越多研究證據顯示,將愛滋感染者隱匿病情、從事可能感染行為以及非蓄意傳染三項行為入罪化,對於促進公共衛生與人權保障的影響是弊多於利。但近來愛滋感染者因為上述行為被逮捕、起訴與定罪的情形卻日益增加,同時有越來越多國家通過愛滋特別條例以合法化上述的起訴;為了直接回應這些情形,因而有這份宣言的出現。

雖然這份奧斯陸宣言並不是本次高階政策會議的正式文件,但其內容點出本次高階政策會議針對愛滋政策制定的目標,並鼓勵各國在制定愛滋政策與法律時,除了公共衛生與安全的考量外,也能保障愛滋感染者的人權。

這份奧斯陸宣言的起草成員包括愛滋感染者、因前述情況而曾受刑事處分的感染者、愛滋研究者與愛滋NGO工作者,完整的奧斯陸宣言請見原文:http://www.hivjustice.net/wp-content/uploads/2012/02/Oslo_declaration.pdf 內容大致包含以下十點:

 

1. 有越來越多研究證據顯示,將愛滋感染者隱匿病情、從事可能感染行為以及非蓄意傳染三項行為入罪化,對於促進公共衛生與人權保障的影響弊多於利。

 

2. 政府節制使用刑法的作為有助於營造友善環境,讓感染者接受篩檢服務、尋求協助或安心公開他們的感染者身分。

 

3. 雖然少數的蓄意傳染案件仍須刑法介入,但我們認為理想的狀況是感染者在初診斷感染時便能得到周遭環境的支持與培力,這也是預防蓄意傳染發生的方式之一,而這有賴以社區為中心、非懲處性質、去罪化的愛滋防治政策。

 

4. 現存的愛滋特別刑事法條應該廢除;在某些愛滋相關起訴案中,若因證據充分仍須起訴感染者,則應該合乎比例、前瞻性以及反歧視原則;並兼顧公共衛生與人權保障。

 

5. 在愛滋相關起訴案的辦理過程中,檢警應該了解感染者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起訴案中的所有利害關係人也應接受相關權益諮詢,以確保適切的偵查過程、以及感染者能適當尋求司法途徑。

 

我們也誠摯地請衛生、司法部門,以及政策制定者、法律執行者等,在考慮是否要對愛滋相關案件動用刑法時,能考量到以下幾點:

 

6. HIV疫情不是由已確診的感染者造成的,而是由尚未確診的感染所構成;現今估計有非常高的未確診感染人數,政府如果只依賴感染者公布自己病情、並以刑法懲處未公開自己病情的感染者,對於愛滋防治是沒有幫助的,同時也可能造成公共衛生與安全上的錯誤判斷。

 

7. 愛滋病毒僅是眾多透過不安全性行為或其他感染途徑之傳染病的一種,它就像是慢性病。針對愛滋設立特別法以及使用特別偵訊方式,其實更加強了愛滋感染者的污名化;而愛滋污名對於感染者前往篩檢、接受治療、公開病情的意願,以及一個國家在「零新感染、零愛滋相關死亡、零歧視」的目標達成上都是最大的障礙。

 

8. 刑法無法改變個人鑲嵌在社會脈絡中的行為,尤其是因愛污名而產生的行為或選擇。改變感染者行為(按:例如提高篩檢意願、願意公開病情)應藉由諮詢服務以及周遭環境支持,讓感染者能擁有健康、有尊嚴且被充權的生活。

 

9. 現在的犯罪司法系統以及媒體在面對愛滋相關案件的準備都不夠充分,有關單位應該給予警察、檢查人員、辯護律師、法官、陪審團以及媒體充足的愛滋相關知識培訓。

 

10. 現今如果有感染者的病情被媒體揭露,在網路上都可以搜尋到相關資訊,而我們認為涉及愛滋相關「犯罪」(但其實無罪也不應該被定罪)的個人有權保有隱私。媒體公布他們的個人資料對於促進公共衛生毫無幫助。若基於公衛需要,必須告知感染者曾接觸的個人時,相關部門也必須遵守倫理與保密原則。

 

完整新聞請見:http://blogs.poz.com/sean/archives/2012/02/hiv_justice_network.html 

12329171605021與會專家合影。資料來源:http://blogs.poz.com/sean/archives/2012/02/hiv_justice_network.html

TAG: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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