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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愛滋人權】101211蔡樺清 > 安全的血液與人權議題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網站轉載。僅向作者致謝。)

作者:蔡樺清
 
從近日兩則與血液安全有關的新聞:「捐血害人得愛滋,法辦最多關12年」、「台首起狂牛症死亡病例?男子曾留英、捐血」,同樣的捐血行為,卻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及結果,愛滋的個案因隱瞞身分而送交法辦,狂牛症的個案則政府主動隱瞞,表示家屬隱私比較重要,這兩案也均懷疑感染給另外兩人,是故牽涉到捐血者及受血者的人權議題。令人不解的是,究竟民眾在輸血時,得到安全的血液是誰該負的責任?
 

輸血安全須做更嚴謹的把關

如果就報導所說,在確知感染愛滋後仍能輸血,就不禁令人擔心血液安全的把關在哪裡?又若血液安全的把關已相當嚴謹,那麼,有沒有更新的血液安全檢驗工具,可以減少血液傳染疾病的空窗期?現今國際上都多已採用NAT(血液核酸擴增檢測法)的血液篩檢方式,愛滋病毒空窗期可減低縮短為11天,且對B肝、C肝病毒靈敏度也較高,為避免因為在空窗期,而導致將有病毒的血液輸送給他人的可能性,這比起不幸的受感染者後續的治療費用與無法彌補的的賠償金額,更為有效。血液安全是國家的責任,實不應轉嫁由個人承擔,也應提供更多匿名篩檢管道。
 

去除對捐血者的烙印與究責

在不知自身感染的情況下,進行捐血行為,導致他人感染相關疾病時,是否該依據什麼條件究責?而責罰的罰則是什麼?然而從新聞的報導中看見,同樣的行為,卻有不同的標準,愛滋的議題被以男性間性行為者負向標籤化處理,衛生署主動提出法律告訴,但狂牛症的個案衛生署則認為要尊重家屬隱私,這標準又是什麼?再者,捐血本來就是奉獻的行為,被說成利用來檢驗疾病、惡意傳染疾病給別人,甚至於當事人的個人身分、隱私都要被公開,試問,為什麼還要民眾去捐血?
 
對於特定族群標籤化,降低全民對愛滋的重視,將不利防疫
  

愛滋病不是只會在特定族群上發生,只要未採取保護措施,都可能導致感染,疾病管制局及媒體,提供大眾錯誤的訊息及引導,只會減低大眾的戒心,使防疫更加困難。是故應加強的是預防高危險行為的宣導,傳遞正確的疾病傳染觀念,而不是標定特定族群,導致民眾對於疾病的恐懼、歧視。

本文原刊載於:2010/12/11「樺清的愛之池」部落格
http://blog.yam.com/meitsai/article/3323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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