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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愛滋修法】150110自由論壇:梁元安 >愛滋條例的進展與挑戰

作者:梁元安(清華大學社會所碩士生)

在1月8日時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之初審,廢除了外籍感染者需遣返的規定,實屬感染者權益與去愛滋歧視與上的一大進展。

此次修法的另一重點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一、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之人員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或為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

問題在於何謂「疑似感染來源」,何謂「有致」相關救護人員暴露在風險之中,並沒有清楚說明其內涵,也不應模糊帶過。愛滋病毒是透過體液(如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母乳等)交換而傳染,日常生活接觸中根本就不會有感染之虞,若要體恤第一線救護人員的辛苦,修法應考量疾病傳染方式下會導致救護人員有感染風險的救護情境,例如雙方皆有開放性傷口(正在流血)之接觸下的具體情境。

政府對於愛滋防治宣導總是強調,與感染者一般日常生活互動並不會感染愛滋病毒,然而在修正條文中關於第一線救護人員可以不經本人同意逕採檢愛滋病毒的相關規定得模糊,可以從法令感受到社會對於愛滋的恐懼似乎仍揮散不去,感染者並不是瘟神,病毒也不會恣意傳染,從外表也無法辨識誰是感染者,第一線的救護人員又要從什麼標準研判病患疑似感染愛滋病毒?在高喊對愛滋感染者去歧視的同時,要小心莫讓法律及政策再製了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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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載於:2015/1/10自由時報 自由論壇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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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50109 解除國境終限制,愛滋修法希兼具防疫與人權 民間愛滋修法聯盟對2015年1月8日愛滋條例初審聲明

140626蘋果日報:高醫擅對同志病患篩檢愛滋 挨罰又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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