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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27中央性/別研究室黃道明:愛滋污名與篩檢文化

作者:黃道明(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這次北市國小一位教師被密告「疑似」愛滋的事件,叫人想起25年前因感染愛滋病毒而被師大強迫休學的前衛劇場導演田啟元。在這起引發社會恐慌和深層效應事件裡,師大後來雖然在百般刁難的情況下准他以「遠距教學」的隔離方式復學,但卻不予以分發公立教職而剝奪了他的工作權。比較鮮為人知的是,田啟元在畢業後遠離台北到中部一所偏僻小鎮的私立學校教書,然而卻在不到一年內即遭人密告而迅速被學校辭退。田是早期台灣愛滋恐慌社會的代罪羔羊,他遭遇的苦難與不平對待,是我們檢視台灣愛滋人權進展的指標。

在田啟元的年代裡,1991年頒佈施行的「愛滋防治條例」以調查、追蹤、強制治療和懲罰的處置,將感染者當成嫌疑犯列管,而防治條例裡明訂「疑似感染愛滋病毒者」需接受愛滋檢測的條文則是支撐此威權體制的重大關鍵。但到底誰會被國家懷疑感染呢?正是那些當時被衛生當局公告為「有必要檢查」的「高危險群」,諸如同性戀者、賣淫者和靜脈藥物注射者。此法令政策的思維是,既然這些威脅國民健康的敗德者不自愛、不願自行出來驗身正名,那就在抓到他們進行非法活動時(如賣淫、使用藥物)以強制的手段來抽取、檢驗他們的血。讓田啟元被解雇的密告,來自愛滋與社會污名的操弄,而官方的強制篩檢政策正是製造那污名的強大力量。

從田啟元的案子回看,在2007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條例」通過後,我們固然有了保障感染者就學、就業等基本人權的法律,但這號稱進步的法律依舊保有「疑似感染愛滋病毒者」須接受檢查的規定,而在官方公告的嫌疑犯新名單裡,過往「同性戀」則被性愛派對中使用藥物助興的「轟趴」範疇所取代。此外,在晚近篩檢自主的全球人權意識下,新法規定採血篩檢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才可進行,且刪除了舊法中「強制」執行的手段。但這看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進步」思維只是個幌子,因為當事人要是拒絕篩檢,就會面臨嚴重後果:除了會被處以3萬到15萬元的罰鍰外,還會被做記號,列為疑似高危險對象而被公衛體系持續追蹤。這種「只能同意而不能說不」的篩檢「自主」,算是哪門子的自主?

今天這位被檢舉「疑似」愛滋的老師最後被柔性勸說自行去做篩檢,但是至少他因為老師的正當身份,所以還被賦予行使健康自主的權力。然而那些被公告的篩檢對象,如警方(釣魚)查獲性愛派對中使用娛樂藥物的男男女女以及性工作者,他們則是完全被剝奪自主權力,一概被強迫驗血。性愛、藥物、性工作,和愛滋有必然的關連嗎?我們的防愛宣導到底是疾病防治,還是道德執法?

人權的選擇性運用,就是歧視的真實展現。我們反對這種「有條件」的篩檢自主,正如我們也同樣反對強迫篩檢被選擇性的實施在移工或入出境的外籍人士身上。

令人深思的是,在強制篩檢製造的強大愛滋污名下,晚近官、民合作而大幅擴張的全民匿名篩檢已經成為檢驗個人品德的新工具。當行使篩檢的自主權力只限定在「一般大眾」(即非公告名單上那些人)身上,「驗愛滋」就成了「好公民」用來和那些被污名的道德嫌疑犯劃清界限的自清手段,而這就是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宣佈那些站出來做匿篩的人「最有品」的原因。

從師大要田啟元自白,證明他非「行為不檢」感染,非破壞師大校譽,才准予復學,到當今整套篩檢制度被用來判定人民良窳與否,台灣社會的制度性愛滋歧視始終存在著強烈的道德判斷。即便我們聲稱我們關懷愛滋,但是如果我們不挑戰這種道德治理邏輯,那麼愛滋人權的保障只是徒具形式,甚至可以很輕易的被當權者拿來粉飾其徹底歧視的防治政策。

在此我們重申,差別對待的篩檢自主──就是歧視。在聲援這位被密告老師的同時,我們也同時強烈反對「假」自主人權、「真」強制篩檢的法律與政策。我們要求一個沒有以愛滋篩檢為名、刻意區分人群、行排除之實的社會環境。

本文發表於2012/9/27【教師節的呼籲:別讓惡意和恐慌在校園滋長】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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