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圖文】那幾天我們一起洗的澡–台灣抗愛滋污名洗澡自拍27P!
2014-12-17
【台灣/感染者侵權】141219 中央社:醫療及隱私 愛滋感染者易受侵害/權促會新聞稿:【2014台灣愛滋感染者受侵權經驗調查】結果發表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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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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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觀點/愛滋人權】141201 Queerology:W & 妖 > 1201世界愛滋日

(本文原刊載於 Queerology,由作者授權台灣同志茲尋熱線協會爽歪歪網站轉載,感謝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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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 & 妖

你知道台灣的愛滋人權比比中國官方還落後嗎?

1201Q1
十二月一號,九合一選舉過後的禮拜一,台灣的眾人都在討論著新出來的各縣市長和民代選情,其中以台北市長柯文哲素人參政高票當選,帶來許多改變引發話題熱烈討論。但是你知道嗎,十二月一日也是世界愛滋日。除了日期的巧合,柯文哲和愛滋之間也有幾件故事。

一是,柯文哲曾因愛滋器官捐贈案遭監察院彈劾,甚至日後遭台大醫院降級處分。故事裡除了器官受贈的幾個當事人外,也有人譴責器官捐贈者的家屬為何不知道自己的兒子是愛滋感染者,還把器官捐出來害人。我印象很深,原本希望獨生子意外身亡後能夠遺愛人間的母親,哭泣答道她真的不知道,不然就不會捐了。我看到的重點則是這位感染者,十幾年與他同住的家人居然都不知道他的感染者身分,是什麼樣的污名或是恐懼,讓人在病痛時不敢也不願意讓最親密朝夕相處的家人知道?

後來,在去年五月底,柯文哲愛徒曾御慈意外過世後,柯文哲感傷說曾御慈投入全台灣最少醫生願意投入的愛滋領域,也正在執行計畫,她的過世是醫界非常重大的損失。為何愛滋病是全台最少醫生投入的領域呢?或許來自對愛滋這種疾病的不了解,以及充斥各處恐嚇性的愛滋相關訊息吧。比如說,本來還在想今年還沒看到來自臺灣官方恐嚇性的愛滋新聞,結果剛就看到了呢!「愛滋病年輕化九成愛愛不戴套」這類的新聞內容,凸顯出疾病的年輕化,但多年來,我們的教育是否曾經真心誠意務實的教導學子,如何安全性行為,並且去除愛滋病的汙名與歧視?

多年前,有澎湖國小學童因車禍手術輸血而感染,當他大方告訴班上同學師長時,同學都敞開心胸接納,但最後家長集體抗議要求該學童轉學(註1)。十年前,照顧愛滋寶寶和無家可歸重度失能感染者的關愛之家遭鄰居抗議,被要求立即遷移;即便法院官司勝訴,居民仍揚言見到感染者孩童或任何人出入將包圍抗議。今年年中,又有台北市社會局長王浩表示,要對關愛之家照三餐問候盤查,並且不准內政部移民署再轉介個案至關愛之家,甚至在議會質詢時,脫口「不是社會局委託他(關愛之家)做,是他自己願意做。」人權、性別、移民、感染權益團體,紛紛指出已違反多項法律。甚至都發局也違反現行法令,拒收愛滋感染者申請案的情形。當政府部門帶頭違法時,我們如何期待社會友善對待感染者?

上個世紀我們說愛滋是世紀黑死病,隨著醫藥的進步,愛滋目前在藥理上就是一個像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一般的慢性病。台灣現在感染者逾兩萬五千名,但在愛滋相關教育訊息不足,或充滿恐嚇的情況下,我們的社會氛圍對感染者是友善的嗎?醫療場域是否零歧視,讓感染者願意就醫?現任監察院長彼時衛生署長張博雅曾經說愛滋病是「活著難堪,死了難看」,這句話烙在每個人心裡。也在這種邏輯脈絡下,公部門口頭說病就只是病,要看到病人身為人的需求,但現實上,過時法律和政府的不當行為卻不斷折損著感染者。例如蓄意傳染罪、驅逐遣送外籍感染者、禁止外籍感染者入境,甚至曾發生外籍旅客車禍住院,被發現感染帶原身分遭要求立即遣返的事情。這項條例甚至落後於中國與蒙古,也遭兩公約的委員糾正需儘速修法,但目前仍遙遙無期。

1201Q2

目前世界各國將愛滋議題上升至國安、人權層級的討論,從瑞典皇室、美國總統歐巴馬、中國習近平和夫人、到已逝南非曼德拉總統,都致力推動零歧視、零死亡、零感染。反觀台灣,我們有一流的醫療和施藥(但目前也為了省錢,要求醫生需降級用藥),但要做到零歧視社會還須努力,這點,可以從修掉惡法開始。

目前在台灣,愛滋不只是一個疾病,更被看成一種「犯罪」。愛滋感染者不僅必須接受衛生單位的追蹤、管控,甚至可能因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吃上官司。而愛滋雖然已經不會造成立即的「死別」,外籍感染者卻紮紮實實地面臨的「生離」。

目前台灣法律規定(註2),一發現外籍感染者就必須遣返,不論是外籍勞工在台灣,或是已經放棄本國籍,但還未領到台灣護照的外籍配偶,都受這條惡法所害。這是連蒙古和中國都已經廢止的惡法,台灣成為跟極權北韓一樣,少數會遣返外籍感染者的國家,明確違反現行簽署的兩公約,已經遭到國際委員已經糾正。

另一方面,目前蓄意傳染為專法訂定、由國家介入訴訟(註3),但事實上,現行刑法傷害罪章可以處理任何疾病的蓄意傳染,無需特別訂定專法處理。而國家介入兩人關係,是以國家整體衛生管理為前提,並不是真的在乎關係中當事人的感受,甚至鼓勵當事人作證以提告——現行實證研究也開始發現,以刑法介入對於防疫不但沒有幫助,甚至有害。而現行規定下的「危險性行為範圍」,在實務認定「傳染未遂犯」上引發許多爭議。甚至有醫界覺得幾乎無實際傳染可能的行為,仍被法官定罪。

愛滋是面照妖鏡,讓我們看到這社會最真實的樣貌。感染者其實就在你我身邊,只是社會的氛圍讓他/她未必敢告知你。你願意一起來讓感染者不要活在一個痛苦害怕被歧視的空間嗎?我們可以一起努力。歡迎大家可將本文中的任一張圖片置換成臉書封面,讓更多人知道台灣離愛滋人權有多遠。此處並節錄近年官方違權新聞、各國領袖相關倡議,歡迎進一步瞭解。
1201Q3

(感謝圖中模特兒協助,他是否為感染者都無損本議題呈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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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當時這起輸血感染的案例遭到媒體報導,在報導中記者雖然並未指出男孩的性名身分,但卻透露了這起案例發生於澎湖。而由於澎湖居民少,彼此相熟,居民們很快就猜出了近日因為車禍而必須輸血的男孩是哪一位,於是學生家長們便紛紛前往學校抗議,要求自己的孩子不與這位輸血感染的男孩同班上課。

註2遣返相關法規

1.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境)停留達三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
2.前項檢查或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3.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拒絕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提出檢驗報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

註3蓄意傳染相關法規

1.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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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1201WW:同志諮詢熱線義工,出身生科、現正攻讀法律但也痛恨法律,被男友喜歡的點是反社會人格,朋友們公認的個性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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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妖妖:混血小怪胎,有雞雞的少女心大叔魂不到三次不開門,知識和權力是春藥,但還在學習如何讓議題和身邊社會in起來,關注階級和族群、藥物和愛滋。
本文原刊載於 2014/12/1 Queerology網站
http://queerology.net/2014/12/1201-world-aid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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