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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性婚姻】130107 中央廣播電台專題報導:無法走上的紅毯 同性婚姻待釋憲

無法走上的紅毯 同性婚姻待釋憲
時間:2013/1/7   撰稿‧編輯:陳沂庭    新聞引據: 採訪

  一對同志伴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再度引發社會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討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將進一步送請大法官釋憲。近來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成為國際社會的人權進步象徵,民調顯示台灣已有超過5成的民眾支持同性婚姻,同志們也認為,他們既然沒有少承擔公民該盡的義務,就理應享有同等的結婚權利。

  ◎同志婚姻是否受憲法保障 大法官將釋憲

  同志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在2003年認識,歷經9年的愛情長跑,兩人於2005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當天舉辦公開的訂婚儀式,隔年在親友的見證下公開結婚,連陳敬學高齡102歲的奶奶都擔任主婚人給予支持,認為年輕人喜歡就好。

  但當他們2011年前往戶籍所在地的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卻遭戶政單位拒絕,在當年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底宣布,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我國憲法保障,將送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兩人的辯護律師黃國城表示,台灣關於配偶權利、義務的法規有數百條,陳敬學與高治瑋後續所要面臨的問題並不會因為准許他們登記結婚而解決,如果能由大法官做出具效力的解釋,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法界人士也認為,審理該案的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象徵司法界對同性婚姻權邁出一大步;大法官勢必要從憲法的高度,全盤檢視相關法律的修正,如此,同志在婚後的權利及義務關係將受到保障,值得肯定。

  ◎同志:結婚基於真愛 真愛不分性別

  對於這樣的結果,陳敬學平常心看待,但也呼籲政府應儘速修改民法,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因為兩個人結婚是基於真愛,而真愛不分性別。他說:『(原音)假設我們(結婚)的定義是在男女生殖器官的不同,那請問我今天就直接找一位女生,我們直接去戶政機關登記,那反而我們可以成為合法的夫妻。我們不看六法全書都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兩個人結婚是基於真愛,因為真愛不分性別。』

  另一對女同志黃美瑜及游雅婷結識7年,30歲的她們同為虔誠的佛教徒,去年在釋昭慧法師的福證下,於台灣完成首例女同志佛教婚禮,兩人披著白紗走紅毯的照片更入選紐約時報去年百大照片專題(2012: The Year in Pictures)。

  黃美瑜及游雅婷一路走來,都面對家人、社會的異樣眼光,即便是象徵終生大事的婚禮,雙方父母也因擔心面對媒體的壓力而選擇缺席。黃美瑜坦言,對年長一輩的人而言,法律的認同就是第一道門檻,如果同志結婚能夠合法,就可以有更多人不用受相同的苦。她說:『(原音)如果法律可以合法的話,我相信對很多的長輩、很多的朋友,其實可以讓他們不用受這麼多的苦,像我們一樣。』

  ◎國家賦予保障 是為伴侶擁有不同性別?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制度,社會上有太多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報稅、繼承、保險等都跟婚姻綁在一起,任何相愛的伴侶理應享有同樣的權益。他也提出假設,如果法律換成不准異性結婚,他無法接受,因為這是暴政。他說:『(原音)如果今天的法律換成是不准異性結婚,今天換成一個壓抑異性戀的社會,今天換成我要跟我的女朋友在一起,然後我的父母跟我說,你只能跟同性的人在一起,我無法接受,那是暴政。』

  律師劉繼蔚表示,雖然法律仍不允許同性結婚,但法務部曾做出函釋,表示如果在婚姻關係中變性,當事人不需要離婚,現今也有一對變性的夫妻存在於台灣的法制中。他質疑,假使法律可以適用這樣的同性婚姻,讓他們享有一切的權利保障,卻不願開另一扇門讓同性伴侶結婚,這樣的法律有道理嗎?符合正義嗎?

  ◎法部:釋憲結果可作為修法依據

  許多反對同性婚姻的人都認為,同性婚姻若合法,將鼓勵更多人發展同性戀情,甚至進一步改變傳統的婚姻制度;但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並沒有因此造成異性戀婚姻制度的崩解。台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張菁芬便指出,在保守的華人社會中,許多同志因社會的不認同而走向自殺一途,不少人更在傳統觀念的壓力下選擇與不愛的人結婚生子,這不僅對同志個人、對整個家庭都是很大的精神迫害,為何不能用新的思維重新看待婚姻或相愛的觀念?

  對許多現代人而言,「婚姻」已不再是人生必經的生命歷程;但對同志而言,連決定要不要走入婚姻的選擇都沒有。台灣同志遊行今年即將邁入第11屆,縱使每年參加人數屢創新高,但呼籲婚姻平權的訴求總是一再原地踏步。台灣自詡「人權立國」,但在面對許多人權議題時,卻總是態度曖昧。

  根據平面媒體最近的一次民調顯示,已有超過5成的台灣民眾贊成修法、給予同志結婚的權利,法務部也表示已在研議,將盡快成立委員會草擬條文,並強調大法官釋憲如果有具體結果,將是強而有力的論點,可作為修法依據。因此,大法官的釋憲能否帶領台灣朝「人人平權」的方向邁進,各界都在期待。

新聞出處: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99267&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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