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愛滋篩檢新方式】120705 中國時報:愛滋病毒自己驗 美國核准第一款 /紐約時報:美國批准首個家用HIV檢測試劑盒(愛白網翻譯)
2012-07-05
【台灣/外籍感染者權益】120705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持有各種證件外籍感染者居留權益
2012-07-05
【美國/愛滋篩檢新方式】120705 中國時報:愛滋病毒自己驗 美國核准第一款 /紐約時報:美國批准首個家用HIV檢測試劑盒(愛白網翻譯)
2012-07-05
【台灣/外籍感染者權益】120705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持有各種證件外籍感染者居留權益
2012-07-05

【觀點/感染者人權】120703石皓:CDC局慶之愛滋扼殺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爽歪歪」網站轉載。僅向作者致謝。)

作者:石皓

6月29日是台灣疾病管制局(CDC)的13周年局慶,當天也發布了局慶新聞稿(相關之新聞連結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20629/​KFL13Z9SMTQPE.shtml?c=detail ),其中提出了幾項與愛滋相關之政策規劃,發展出了以公衛導向之醫療服務策略,然而,在新聞稿中並沒有清楚闡述整個局慶過程中的經過,因此便從參與者筆記中所歸納出的幾點報告,簡述如下:

1.青少年暴露後預防性投藥評估是否免費。
2.不遵醫囑規則服藥者,自費半年。
3.推動早期篩檢策略,給予醫療處置之配套。
4.傳播者付費-受已感染者傳播之新感染者,新感染者若向已感染者提告,經法院判決勝訴,傳播者需負擔新感染者之醫療費用。
5.未來擬修法改為「若醫師認為患者有必要做愛滋檢驗」,從現行必須由患者簽署同意書才能篩檢,改為患者要先簽「不同意書」才不做。

在初步了解之後,其實內心感到非常的憤憤不平,因此決定在這針對每一點發表自己的一些淺見。

先就第一點的部分,我個人認為不應該只針對青少年,而是應該推廣至全國之民眾,這樣才是一個沒有歧視的策略;再就該策略來說,如果該案例是非自願性行為而可能有感染風險,當然應該提供給免費的預防性投藥,但如果是因為個人所決定從事之風險行為,則仍應提供價廉之預防性投藥,以節省未來可能之醫療成本,但是弔詭的地方就在於,絕大部分的案例都應該不會承認自己的「風險性」決定,評估者要如何去做出判斷與決定,應該要有一套完善之訓練與標準。

再就第二點來說,所謂的不遵醫囑的定義,如果不明確定義出來,有可能成為讓感染者自費的陷阱條款,再者,感染者停藥的原因有很多種,不能夠因此而做出單一考量之決定,此外,不遵醫囑的判定標準是感染者自由心證?還是依據數值的判斷?如果是前者,有感染者認定自己不遵從醫囑,但是害怕或是根本就沒有辦法負擔自費的時候,而隱瞞病情,衍生出來的問題該當如何解決?如果是後者,光依據CD4數值低、病毒量降不下來,並不能就此斷定沒有遵從醫囑,而若進一步檢驗血液中藥物的濃度,反而更衍生出另一筆所費不貲的費用。

第三點的部分,早期篩檢者就給予比較「好」的治療,延遲篩檢者難道就必須要接受較一般或是較差的治療嗎?如此一來不就是違背了「保護條例」中所明定之就醫權利嗎?雖然不難理解這樣的策略是希望能夠將那些不知道自己已經感染或是不願面對事實的朋友找出來,但是對於那些真正不知道自己感染的人(如被嫖妓的台商老公傳染之婦女)來說,難道就不是犧牲了他們的權利嗎?

針對第四點來說,是不是會衍伸出如何去判定的問題?訴訟的過程相當地漫長不說,重點還是回歸到如果該傳播者沒有辦法負擔這個費用的時候,該如何去執行的問題,同時,也會擔心溯不溯及既往的問題,如果第四點成立,那請問,會不會造成所謂的新法舊罰的問題,這樣的法條如果通過,強制執行的部份,會不會造成感染者身份的曝光?莽然而行的話,到時應該會有很多人因為這個規定而輕生吧!

再說到第五點的部分,感覺上簽了不同意書,好像會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而且如果被公司行號借來濫用,強迫員工至指定醫院或是醫師處進行檢驗,只要員工沒有不同意,醫師就得進行篩檢,但是員工如果不同意,反而可能引來公司或是主管的質疑,進而曝光了自己的身分或是招來不必要的異樣眼光。

當然,我相信這些策略的相關細項還有得討論,要確實執行決不會是一天兩天的事,但是在此之前,我希望CDC的官員們能夠聽到感染者真正的聲音,不要再進行這種閉門造車、剛愎自用的決策過程,也不要憑藉著少數人的意見或是行為,而貿然或是斷然地做出判斷。

原文刊載於 2012/7/3 【石皓G湯】部落格
http://gsoup1069.blogspot.tw/2012/07/cdc.html

【觀點/感染者人權】120703石皓:CDC局慶之愛滋扼殺

Facebook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