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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外籍感染者權益】120705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持有各種證件外籍感染者居留權益

到底在台灣持有哪些證件實際上還是會發生因感染愛滋而被限制居留的事情呢?以下是甜不辣小秘書珈語,根據實務經驗以及法規規定整理的資料:

1.團聚/依親簽證:
沒通過申覆者,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規定,是可以註銷在臺的相關居留證件,並驅逐出國。

2.外僑居留證:
沒通過申覆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可以不許可繼續在臺居留,也一樣可以有驅逐出國的權限。但已經懷孕的愛滋感染者可以短期的給予居留許可。

3.台灣地區居留證、台灣地區定居證:
拿這個證件的朋友,通常都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無戶籍的朋友,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1條,可以不許可申請居留與定居,且是可以「強制出國」。但有通過申覆者、或者因僑居地區特殊狀況,出國影響到期生命危險者,是可予以裁量的。也就是說,現實上有些人可能會被強制出國,有些人不會,要視個別狀況而定,沒有一定的通則。但是依法來說,移民署是有權限將一個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的!

4.外僑永久(長期)居留證:
拿這個證件的朋友,還是具有外國國籍,因此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項第2款規定,還是可以將其驅逐出國的!

所以,這樣看上去,除非可以透過向衛生署申覆,取得一個對愛滋居留的免責權,不然,拿任何的證件在台灣生活,都還是會發生有法可循可以禁止居留跟驅逐出國的狀況歐!

本文原刊於:2012/7/5 台灣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Taiwan Alliance for Migrants Living with HIV/AIDS)臉書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tamlha/posts/457283290963398T

127512547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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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外籍感染者

愛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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