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1

【精選/愛滋與藥物汙名】150404 PNN王祥維:馮老師的21條陰影

爽歪歪網站說明: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記者王祥維針對馮姓教師案引發的,現行愛滋條例第21條蓄意傳染罪的修法歷程、立法原意、實務影響、疾病特殊化進行探討,文中也提及UNAIDS對愛滋罪罰曾發表「過度刑罰,已嚴重侵犯人權」,呼籲各國應限縮刑罰,考量要點為「實際傷害」、「已進行治療、病毒很低不應被視為顯著風險」、「不能僅因當事人自知為陽性,且/或未揭露身分就視為『蓄意』」、「比例原則」、「證據原則」。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爽歪歪網站轉載,僅此致謝。

圖與文 / 王祥維

21條-page-001〈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將傳染愛滋比照重傷害罪,訂定5至12年的徒刑,「未遂犯」亦罰之。實務上,由於基因檢測也無法完全確定傳染源,HIV感染者從事危險性行為,都以未遂犯判刑2年8個月。「21條」,是馮老師和許多HIV感染者揮之不去的陰影…。《煙的重量》訪問過程中,無論權促會的張正學,或昆明院區的莊苹,都指出21條的種種荒謬。張正學提到許多感染者因為看到馮老師的案子,而變得緊張兮兮,「連口交都怕有刑責」。張正學認為HIV專法的存在本身就不合理,但令人遺憾的是,立院年初曾修正部分條文,卻未處理第21條。無視國際趨勢的「重傷害」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1990年底施行,經7次修法,2007年改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007年那次修法,也將原先第15條的:「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次移至第21條,修改為現行條文。除了規範範圍擴大,最重要的更動就是將刑責比照「重傷害罪」,提高為「五至十二年」,且「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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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立法院又再次修正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法重點在於:(一)刪除第18、19、20條,對非本國籍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二)增訂第15條之1,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趣的是另外兩個條文的修法理由:「由於醫療進步,感染者之死亡率大幅降低,感染者之平均餘命僅比一般人少一歲至五歲,穩定之慢性病醫療應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因此本次修法亦修改第16條,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包括HIV門診、住院診察費,抗HIV藥品和藥事服務費,以及病毒負荷量、感染性淋巴球之檢驗費,第三年起由健保支付。

又:「考量國際趨勢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視為慢性病」,刪除第23條感染者拒絕接受檢查或治療之罰則。試問立委諸君,既然都知道HIV病毒感染可視為慢性病、感染者平均餘命和一般人相近,那麼第21條罰則比照「重傷害」、且「未遂犯罰之」,這樣合理嗎?

 

「難道要把兩萬八千人都抓起來嗎?」

莊苹透露,據她了解,其實原本疾管署規劃修法的工作小組,原本提案時也曾更動21條。「他們也不是將條文完全拿掉,而是交由法院認定,傳染HIV是否屬於重傷害。但後來出了那間辦公室,(21條修正草案)就消失了…」

昆明院區的莊苹主任,素有「愛滋天使」的稱號

因為21條的存在,衍生種種荒謬劇,莊苹則苦笑舉例:「之前台中地院審理另一個案件時來問我,親吻感染者的性器官,是不是可忽略的風險?可忽略的風險,是不是就等於無風險?這要我怎麼回答?如果是強暴那另當別論,但這是合意性行為,台中地院不相信在明知對方是HIV感染者的情況下,還有人願意跟他性交。」

莊苹說:「全台灣有兩萬六、兩萬八的感染者,也就是說有兩萬六、兩萬八千個HIV加害人,難道要把這些人都抓起來嗎?抓了會比較好嗎?」(註:根據疾管署二月份統計數字,目前我國存活的HIV感染者24293人、歷年死亡者4675人、離境37人,共29005人)

莊苹也指出C型肝炎和HIV很像,但感染者命運大不同:「C肝B肝也(和HIV一樣)沒有藥可以治癒啊,C肝感染人數也在上升、一樣是透過性行為傳染。C型肝炎感染者做愛前就會告訴你(他有C肝)嗎?但是我們(的法律)不處理C肝…。其實對我們(防疫工作者)來說,那就是另一個病毒的名字而已。」

第三類傳染病-page-001刑法&傳染病-page-001

 

至於馮老師的辯護律師郭怡青則指出,實務上,確實看過惡劣的HIV 感染者蓄意將病毒傳染給配偶或其他人,所以她認為蓄意犯仍應負有刑責。但同時她也主張現行刑罰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未遂犯」罰之更是荒謬。

 

UNAIDS:應嚴格限制HIV相關刑罰

其實若詳閱21條,條文最後一項特別提到「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而在聯合國體系中,主責愛滋病防治的單位是由WHO等機構共同發起的「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2013年報告

事實上,UNAIDS繼2008年後,又於2013年5月再度提出報告,針對未揭露、暴露及傳染(non-disclosure, exposure and transmission)HIV的過度刑罰,已嚴重侵犯人權,呼籲各國:(1)將重點放在以人權和科學證據為基礎的愛滋防治與治療;(2)將HIV刑罰範圍限縮於為實現公義,應予譴責(blameworthy)的個案。該報告列出以下評估要點:

  • HIV的傷害:在沒有實際造成傳染的情況下,HIV感染者「未揭露」陽性身分或「暴露」HIV病毒,不應構成犯罪。任何對未揭露、暴露及傳染的犯罪指控,應考慮到HIV已是一種慢性的、可控制的疾病,感染者壽命和常人無異。因此謀殺、殺人未遂或重傷害(aggravated assault)等罪名並不適當。
  • HIV的傳染風險:當刑責從HIV的傳染本身,延伸到「造成傳染風險」(應可等同於我國21條的危險性行為)時,應該將刑罰對象嚴格限制在「顯著風險」。有套性行為、口交、非插入性性行為,或感染者接受有效治療、病毒量很低等情況,都不應被視為有顯著風險
  • 蓄意(Intent):任何對HIV未揭露、暴露及傳染的刑罰,都必須證明被告是「蓄意」的。不能僅因當事人「自知為HIV陽性,且/或未揭露陽性身分」,或「進行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就推斷當事人為「蓄意」。
  • 答辯(Defense):戴套、有效治療和低病毒量,可作為答辯。
  • 科學證據:任何對HIV未揭露、暴露及傳染的刑罰,必須符合刑法的證據法則。病毒株檢測(HIV phylogenetic evidence)只能證實感染者「並未」傳染給他人,無法作為感染者傳染給他人的證據。(HIV病毒有不同的病毒株,甲感染者和乙被感染者有不同病毒株,可證明甲並未傳染給乙;但甲乙有相同病毒株時,乙身上的病毒株可能來自第三方的丙)
  • 刑罰的比例原則:判刑需考量當事人的心神狀態、行為和實際傷害。對HIV未揭露、暴露及傳染的判刑,應該和刑法上同等級的傷害(like harms under criminal law)一致。監禁以外的處罰,包括罰款、賠償、社區服務、緩刑等,應列入考量。
  • 檢警行動方針:針對HIV的刑罰,各國應研擬並實施清楚一致、限制性的檢警行動方針。研擬過程應納入HIV專家、感染者和其他領域代表,確保該方針能充分反映科學、醫學和法律等面相。

這些內容幾乎完全適用於馮老師的案件。

 

UNAIDS、美國CDC:HIV專法值得檢討

UNAIDS認為HIV刑事專法強化HIV污名、歧視,也妨礙HIV的防治,因此從1996年以來即公開反對專法。UNAID也特別指出,這種專法通常法意模糊,缺乏一般刑法明確的可罰性原則,包括蓄意、意外傷害、可預見性、合意等概念也常常無法在HIV專法中呈現。因為法條寬鬆,毋須實際證據證實傳染HIV、證實因果關係、證實「蓄意」,更容易形成有罪判決。(馮老師表示:…)

UNAIDS於2012年另一份報告中統計,(至少)63國訂有HIV刑事專法(非洲27國、亞洲13國、拉美11國、歐洲9國)。報告中HIV有罪判決最多的國家是美國(平均每週一件),根據美國CDC和司法部2011年統計,美國有33州針對HIV訂定刑事專法,其中25州針對HIV傳染的低風險行為或可忽視風險行為施以刑罰。

美國CDC指出,這些專法大都訂定於雞尾酒療法問世之前,有必要根據最新科學證據重新評估這些法條的合理性;CDC也提醒,即使需要刑罰,各州刑法也足堪用來起訴犯行。

當然,台灣不是美國的一州,也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不代表我國的立法者可以繼續忽視「21條」的人權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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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載於 2015年4月4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網站「P頭條」單元
http://goo.gl/O662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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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煙的重量:一位HIV教師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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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歪歪延伸閱讀】

130128 TED高峰會:Shereen El-Feki演講  主題:如何對抗敗壞的疾病管制法(演講部分文稿)

 

 

 

2015-05-21

【精選/愛滋與藥物汙名】150404 PNN王祥維:煙的重量:一位HIV教師的故事

爽歪歪網站說明:
馮姓教師遭判13年,無疑是近年來因愛滋汙名、愛滋罪刑、性道德恐慌下,遭到最長刑期判決的受害者。在大眾媒體一面倒的撻伐式報導中,許多事實與違憲法律卻不被看見。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記者王祥維親自訪問了馮姓教師本人、辯護律師郭怡青,以及愛滋工作者莊苹、張正學,在連續兩篇深入報導中,讓當事人親自述說事件始末,也對現行愛滋罪罰化法條違憲之虞、蓄意傳染罪引發的濫用與恐慌、法官判決實務對「蓄意傳染罪」從嚴認定、測不到病毒者的無套性交是否屬「危險行為」等,本案所牽涉的重大議題,進行深入地探討。

王祥維記者連續兩篇文字,是近年來所有愛滋相關議題報導中,最認真深入探討議題、最有生命溫度的報導,令人尊敬!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爽歪歪網站轉載,僅此致謝。

 

月 王祥維圖與文 / 王祥維(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記者)2012年11月,北市一名馮姓教師因毒品案被捕,其後他被確認為HIV帶原者,且固定在男同志論壇約網友使用安非他命不戴套性交。檢方從馮姓教師的MSN通聯紀錄,聯繫上百名網友到案;媒體以驚悚標題寫著:「愛滋師不戴套 雜交趴惡意嘿咻百人」。我國法律和許多國家一樣,對HIV帶原者隱瞞身分、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例如不戴套,俗稱BB)制定刑責,比照「重傷害罪」,處以 5至12年刑期,且未遂犯罰之。加上妨害公務、毒品等罪名,馮老師二審被判刑決13年,其中2年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目前還在上訴。法院對馮老師依法判決,甚至可以說是「輕判」;國家法律伸進褲襠裡,也不是新鮮事。但今日的HIV已如慢性病,帶原者平均壽命和常人無異。且馮老師約炮前就和網友約好不戴套,也按時服藥、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傳染力極低。說蓄意傳染HIV,似乎太沉重。究竟,愛愛該當何罪呢?21條-page-001 

趁馮老師還沒進去關,我致電約訪,但他下午才答應,當晚就反悔了。他認為HIV判刑不合理;另一方面,曾為人師表的他,卻也不希望報導見諸社會,好像在鼓勵吸毒。我「盧」了老半天,答應不拍照,盡力客觀報導,他才勉強同意。

原本猜想,馮老師大概是個白面書生,經歷收押和媒體大幅報導,變得更多疑畏光,面色蒼白。但我來到屏東,發現完全猜錯。眼前的微禿小熊一身小麥膚色、腳踩藍白拖騎著機車來赴約。不用戴安全帽嗎?他說鄉下都這樣。但放眼望去,路上只有他如此豪邁…。

 

父親早逝 留學夢碎

事發後經過九個月的羈押,馮老師回到屏東,幫忙媽媽經營冷凍食品,工作空檔大都窩在圖書館看書上網,不常和外界互動。屏東是他外婆家,父親過世後,媽媽近年才搬回來。

馮家早年在嘉義的夜市擺攤,父親很會「喬」事又擅長交際,小吃生意很好,常月入數十萬。馮父是傳統的嚴父,他說:「小時候因為跟姊姊搶蘋果,被爸爸打的好慘,有道疤一直到青春期才慢慢不見。」馮老師說,如果父親還在,他會乖乖地找個女孩子結婚。父親死後,馮老師一直到二十六、七歲才第一次交男朋友,但維持一年多就因遠距離戀愛而分手。

他的皮夾內固定放著父親的照片,馮老師從小名列前茅,原本父子約好:他乖乖念完師院,爸爸負責出兩百萬讓他一圓留學夢。他笑說:「當時我一心一意要去美國,然後跟男生結婚。後來才知道美國不是每個州都可以跟男生結婚的。」不過,馮父在他大二那年就因腎臟癌過世,馮老師畢業後雖曾取得美國某大學碩士入學資格,但他在台北一直籌不到兩百萬,只能無奈退回I-20(入學許可)。

父親早逝,讓他留學夢碎,也讓他對生命有新的體悟:人生苦短,及時行樂,而他後來找到的樂趣,就是煙。

 

煙爽沒有回頭路

馮老師開始玩藥,是從2010年和第三任男友阿修交往後開始的。阿修當時是政大學生,是馮老師最喜歡的「瘦高」型阿弟仔。起初,他們玩的是E(搖頭丸);後來覺得不夠刺激,改用俗稱「煙」的安非他命。

「用煙是觸覺敏感……你會執著一件事,如果執著在擦地就會一直擦地,炒菜就炒菜。如果執著在性,就會只想打炮。」用了煙:「一摸到皮膚就是那種觸電的感覺…,你看A片裡面那些幾乎都是用煙的,一般人不會有那種感覺,那種神情一定都是用煙」「就是『煙春』啦,我不會講那種感覺。」

到底有多爽?聯合醫院昆明院區的莊苹主任說,她曾問另一位玩過煙S(安非他命性交)的同志:「他跟我說:『我真的可以一直射一直射…』,就這樣講了六個一直射。我問了一些人,(用煙)的確可以持續勃起、多次射精。因為1號不累,0號也得用藥同等強化…。性行為的過程會拉得很長,風險就高了,而且因為用了煙皮膚敏感,所以幾乎不戴套。」

昆明院區的莊苹主任,素有「愛滋天使」的稱號

莊苹說,所有毒品中她最怕的就是「煙」。首先,煙S幾乎都不戴套,造成防疫的漏洞。其次,煙本來就有很高的成癮性,當煙和性結合在一起後,更變得沒有回頭路,「不用煙無法性交」。而且:「煙會讓人瘋了,讓人壞掉。即使和我很好的朋友,我都曾在他煙毒發作時,從他眼裡看過『凶光』,你會覺得他下一刻就要拿刀殺你。」馮老師沒有淪落到那般田地,但煙也讓他從名校教師,淪為階下囚。

 

煙爽後 動物感傷

來自傳統家庭又從事教職,馮老師一向對同志身分很小心、對約炮也很謹慎,一定會戴套。但自從和阿修開始使用毒品、約網友3P4P:「用E的時候有時候有戴、有時候沒戴。用煙就幾乎沒戴。」兩人也因此相繼感染HIV:阿修在2010年7月、馮老師2011年2月驗出HIV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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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老師本來也想過是否該回頭,但不曉得是成癮或愛阿修愛地太深,他覺得:「我的B(男友)都有了,被他傳染也是種幸福。」2011年中,兩人開始玩煙,在網路上約炮幾乎直接約BB。

事實上,馮老師本來是個認真的老師,在北市的明星國小,他曾任行政職、曾帶學生打棒球,也曾將誤入歧途的孩子拉回正軌。馮老師喜歡補充很多課外知識、教學生「長恨歌」。言談之間,仍可感受到他從前當老師的驕傲和喜悅:「我們那個班長很好玩,楊家有女初長成,他竟然對一個『陳家有男要娶媳』,我快笑死了!」但不會背「長恨歌」的小朋友,得罰寫「長恨歌」,他回想起來也覺得罰太重了。

本來是個好老師,用了煙,連小學數學都讓他難以招架:「我要解題、要解數學,有時候頭都很痛,沒辦法去計算出那個答案;有時候公式會講顛倒、或者是講錯。如果刻意要講對,頭更痛。」由於都是週末用煙,後來他索性將週一的課都調開,從週二到週五,他的頭腦才會逐漸清醒過來。也因為教學品質不佳,他申請轉校。

煙拖累事業,也無法維繫愛情。本來偶爾拌嘴的兩人,開始經常激烈爭吵,有時候和約炮有關:「有時候他約來的對象我不喜歡,我就在旁邊做我自己的事、不想理他。我大可不用這樣的,可以跟他social一下…。」這個回答叫人啼笑皆非。但其實,無論毒品或HIV無套性交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玩」的時候得罪人,很有可能遭到報復。

2012年中,和阿修分手後,馮老師就出事了。

 

夜路走多了 總會碰到「鬼」

馮老師和阿修在網路上約人到家裡玩,對外都是共用馮老師的MSN帳號,因為怕麻煩,他們不約沒玩過煙的同志。而阿修又比馮老師謹慎,看起來怪怪的、或看起來像警察的,都會被他過濾掉。

失戀後的馮老師變得暴走,高調在同志論壇約炮,他約了很多人煙S、BB、內射,其中有兩個人讓他永生難忘,第一個是在7月遇到、自稱是健身教練的Y先生。

馮老師煙爽到神智不清時:「當下好像要在一起了,要買什麼 iPad給他啊,可是後來我都跳票。我原本以為他是健身教練,他跟我講是健身教練,後來我知道他是無業游民,專門在網路就是這樣(勒索),我就跟他刻意保持距離。」9月,馮老師收到Y先生簡訊:「他意思就是說,你那天跟我發生性行為,你自己是感染者、你自己看著辦。」

9月7號,馮老師在新學校開學一週,他約到了G先生。一夜煙爽後那幾天,兩人繼續電話纏綿、無話不談:「好比我跟你講說我用煙用了多久、我的感覺、為什麼要無套啊…。」9月中,匿名人士向馮老師任教的學校檢舉他是同志、有愛滋、吸毒,馮老師遭留職調查。馮老師後來在偵查庭才知道,和G先生談話的內容都被錄音,成為檢舉的證據。

不過留職後他仍無戒心,完全沒想到自己被盯上了,依然高調在網路約炮。11月14日,他和一個阿弟仔在煙S時:「一個女生來按門鈴,說她們家會漏水,能不能進來看一下?我們在用東西當然不希望別人進來打擾啊。後來過了二、三十分鐘,我發現沒水了、要去找管理員,一樓一堆警察。」警察看到馮老師突然下樓也慌了,雙方爭搶鑰匙、扭成一團。後來,馮老師因此多了一條妨害公務。

 

HIV約炮入罪 爭議多

本來是毒品罪,驗血結果出爐、證實馮老師是HIV感染者後,檢方在12月初正式聲請將馮老師收押禁見。一開始馮老師頗為老神在在:「檢察官問我你跟哪些人、你給哪些人毒品、發生不安全性行為?我就講了張三王五李四,那些人都是我死忠的阿弟仔、固炮(固定炮友)。他們(到案)都說沒有、這是我朋友、只有聊過天、沒有發生什麼事,都撇得一乾二淨、聰明的很。」當時馮老師曾心存投機,認為案件大概就此大事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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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檢方清查他的MSN記錄,找來一百多人,媒體也大肆報導淫師毒品色誘同志、百人染愛滋。不過莊苹說:「會這樣玩(煙S)的人大部分都(本來就是)是感染者。」果然,她比對資料,130多人中,106人是HIV陽性;後來提告的13證人中,有11人在和馮老師約無套煙S前,就已經是HIV感染者。

但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未遂犯罰之。」換言之,只要HIV感染者未主動揭露感染資訊、和他人無套性交,無論是否將病毒傳染給對方,都有刑責。實務案例,有「未遂犯」判決2年8個月。

馮老師的朋友經由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權促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到郭怡青律師協助。郭律師以無罪答辯,主張馮老師按時服藥,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若有意傳染給他人,何必服藥控制?郭律師找來愛滋病學會理事長、義大醫師林錫勳作證:「HIV感染者以現在的醫學,只要按時服藥,幾乎不會發展成AIDS。…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的狀況,傳染給別人機率趨近零」,但是「在科學上我們不會說是百分之百。」

HIV病毒量測不到

 

也就因為後面這個「但是」,法院認定馮老師無套性交仍有傳染風險,且即使13名「證人」中有11人在約炮前就是HIV感染者,仍有可能交叉感染不同病毒株(註1)。法院認為:「只要於發生性行為時,簡單的全程使用保險套,即可達到保護性行為對象之防治目的…,但被告捨此不為。」一審法官認定馮老師與13人中的11人發生12次性行為,一次判決2年8個月,合併執行 11年;轉讓和販售毒品、妨害公務部分2年,一共13年。二審時,判決結果略有出入,雖然總長也是13年,但其中2年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郭律師說,馮老師得罪警方,加上媒體大幅報導,這個案子本來就不樂觀。依照一罪一罰,馮老師原先面臨40年刑期,法院判13年已經是「輕判」了。但郭律師仍認為,這個刑罰本身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無論《刑法》傳染花柳病罪,或是傳染其他傳染病,都沒有訂這麼重的。且處罰『未遂犯』本身就有違憲之虞。」她開玩笑說,她內心有點期待本案儘快三審定讞,再提釋憲。

郭律師

 

至於馮老師,他很氣這些證人沒講實話,把毒品都推給他。馮老師也覺得每次開庭都跟法官雞同鴨講,他認為即使沒有在約炮時明確告知對方HIV:「其實不安全性行為這件事情本來就存在風險,做這件事情的人本來就要對自己負責。」

還有:「他那個次數算法很奇怪,比如說我跟某個人晚上1次、然後隔天早上又1次,他就算兩2次!我咧鬼扯蛋!」「我很想跟檢察官這樣講,那你乾脆判到死就好了!到底進進出出多少次?我想想算了,爭執這個也沒什麼意義。」他也始終搞不清楚,究竟哪裡得罪G先生?G先生和Y先生又是否是一夥的:「他到底是覺得我刻意(傳染HIV)、還是(在論壇上)太高調,還是純粹要讓我好看、讓我丟工作、還是純粹想教訓我,我真的不知道他的意圖。」

 

在我們周遭 卻又被隔絕的感染者

權促會社工張正學指出,法律對蓄意傳染HIV的寬鬆認定,只要(一)感染者沒有說自己是感染者;(二)發生危險性行為(不戴套),且無論是否傳染,因為「未遂犯罰之」,一次就是判2年8個月。這使感染者人心惶惶。在實務上:「基因比對只能證實雙方有共同病毒株,這個病毒株也可能是來自第三人,所以實際上法院現在也不做基因比對,只有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就用未遂犯來判。」

張正學和郭怡青都認為刑罰剝奪「性權」,強迫HIV感染者一定要戴套。同樣是第三類傳染病、主要也是經由性交傳染的C型肝炎,完全不像HIV一樣設有專法規範、訂定重刑。

第三類傳染病-page-001

刑法&傳染病-page-001

 

因為馮老師的案子,不少感染者恐慌地向權促會求助,害怕自己自己面臨相同遭遇。更慘的是,張正學說:「馮老師的案子之後,我觀察到蓄意傳染的案件變多。常常一些感情糾紛,就用這個來提告。」林醫師整體看來有利的證詞,因為一句「傳染機率趨近於零但不是零」,成為定罪的關鍵。

事實上,愛滋條例第21條除了界定構成要件和罰則,最後也附註:「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而在聯合國體系當中,負責愛滋病事務的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由包括WHO在內的組織共同發起。UNAIDS近年敦促各國,基於人權和防疫,應限縮HIV「未揭露、暴露、傳染」的刑責。

不過對社會大眾來說,似乎HIV 很遙遠,愛滋等於「黑死病、不檢點、最好離我遠一點」。明明HIV可像慢性病一樣吃藥控制、感染者平均餘命與常人無異,這些資訊也不難上網找到,但大眾不想理解,也不願意相信,其實HIV感染者就在你我身邊,感染者有醫生、有老師、有各行各業人士。

郭怡青說,她在法院律見馮老師:「法警特地提醒我,你知道他有愛滋吼?」書記官通知庭期,也提醒她:「ㄟㄟ,他有愛滋你知道吼?」他們應該也是出於好心,提醒律師注意自身安全,但莫非HIV會經由飛沫傳染、碰到感染者就可能染上黑死病嗎?「開庭時,我還聽到押解馮老師的法警,英勇地跟通譯說,HIV跟皮膚病是最可怕的。」彷彿他剛完成了一項英勇的任務。

法警如此、大眾如此,家人呢?馮家人在案件發生後,才知道馮老師是同志,而且竟然有HIV、甚至吸毒約炮。起初他們傷心失望,但在律師和權促會說明下,得知馮老師只是愛玩、並非作奸犯科,才漸漸諒解。

但被媒體影響的親友,則認定馮老師就是惡意傳染愛滋的淫魔。馮老師停押回到屏東,和外婆、舅舅吃飯時:「我還要被人家隔開來,餐桌裡面的東西就是不能在一起耶。我最後乾脆一個人吃,都去外面買。他們覺得吃飯也會感染!」馮老師懶得說明,也無從說明。他只懊悔當初太笨,都被盯上了還不知道刪除MSN記錄,變成賴不掉的證據,現在一心只想著新總統上任後,可以特赦、減刑,也許出獄後可以離開台灣,到國外NGO 工作。

 

「我不要標準答案 我要知道你們的想法」

馮老師覺得刑罰不合理,但也只能認命:「我覺得一切都是命,我爸還有我人生這一劫,真的是命,但是這個命有一部分是自己造成的,像我爸那時候在鄉下都喝地下水,那個都是碳酸鈣很多,等檢查出來已經都結石了,已經來不及。我自己這個事情,本來就是我自己造成的,如果不去做這種事情,根本不會有這種penalty。」

一個人得了愛滋,好像就只剩下愛滋,屬於另外一個國度了。何況他還是個國小老師,社會更是大加撻伐,當時還有新聞報導:「調查後發現,馮師並未對學生伸出魔爪…。」雖然馮老師跟我說他不看新聞,不過張正學透露,馮老師很氣媒體將他妖魔化,偶爾也會私下問張正學:「你們怎麼看我這種人?」張正學感嘆:「社會大眾不會覺得身邊就有感染者,覺得那是特定的某些人才會有的病。當距離一存在,就只會看疾病,不會覺得他是一個人。我們台灣社會很欠缺的就是,看到這個病是在人身上。」

張正學7

 

過去在課堂上,馮老師不喜歡灌輸學生太多標準答案,覺得這樣學生會變笨。一次,他要學生想想一串數列從1加到100,應該怎麼算?「結果他們都給我一樣的答案,頭尾相加除以二。我說你們怎麼知道?原來都是補習班、家長教的。那不是我要的、我要你們自己的想法,這些公式可能都是數學家用一輩子想出來的,如果只會背答案,我覺得以後也不會有什麼成就…。」

如果先把法條的標準答案遮起來,馮老師約炮,又該判幾年呢?人活著,大概沒有頭尾相加除以二這麼簡單就是了。馮老師的案子,法院「依法判決」,他被認定和11人發生12次危險性行為,以未遂犯2年8個月一罪一罰,他被判執行11年算是「輕判」了。馮案稱不上「冤案」,甚至也無法說馮老師純真無辜。但馮老師有「罪」嗎?

作家卡佛說:「當我們談論愛情時,我們在談論什麼?」那麼,當法律處罰愛滋時,又是在處罰什麼呢?

馮老師不懂得躲警察、忘記刪MSN記錄,因為愚蠢被罰;他因為性愛成癮被罰;因為21條,和HIV感染者性行為後不爽的、被分手的,都能輕易提告報復,馮老師因為約炮糾紛被罰。如果像他罰學生一樣,判他罰寫「長恨歌」,是輕還是重呢?

 

後記

回台北前,我又問了一次馮老師,是否願意讓我拍照、即使背影也好,但他仍覺不妥。問他待會要幹嘛?他說現在除了幫忙媽媽、看看書,就是和附近的流浪貓玩。貓也有貓愛滋,主要透過打架傷口傳染,但貓從來也不用擔心,因為傳染愛滋(或未遂)被抓去關;貓愛滋是一種病,不是一種罪。

誰叫你,不是生作貓呢?

 

同系列相關報導:馮老師的21條陰影

 

本文原刊載於 2015年4月4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網站「P頭條」單元
http://goo.gl/MOtfbd

 

註1:(爽歪歪網站補充)
有關「交叉感染」的風險機率與醫學知識,2015年5月18日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所舉辦的「2015性/別廿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學者黃道明在其發表的論文:愛滋列管產業、男同志健康文化與「性」病毒的保安政治,對台灣現行流通的愛滋防治知識經常提及的「即使做愛的兩人皆為HIV感染者,如果未經保護仍有交叉感染不同病毒株風險」的說法,提出批判意見。
黃道明論文中引國外醫學見解,詳細解釋「交叉感染」的風險並未如台灣通行的說法明顯。
有關上述研討會實際發言,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s://goo.gl/IwJ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