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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感染者人權】110111權促會:巫緒樑 > 權促觀點愛滋除罪不入罪有助於愛滋預防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網站轉載。僅向作者致謝。)

作者:巫緒樑
權促會理事、ILGA-ASIA國際男女同性戀組織亞太區域理事、

DAN(已開發國家多元情慾與愛滋網絡)台灣代表


十二月初經媒體報導,有一名男子在未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的狀態下捐血導致另二人感染,疾管局副局長林頂針對此個案表示,「該男子有男性間的性行為,捐血前卻不說明而造成他人感染,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已將當初男子捐血前填寫問卷等當成證據移送法辦。」

今年維也納召開的國際愛滋研討會之後,在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DIS)和國際生育聯盟(International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簡稱IPPF)主導下與聯合國其他組織展開一個新的計畫,計畫內容是要將愛滋病除罪化。

要探討愛滋病的除罪化必須先從愛滋病被入罪原因、目的還有社會因素檢視起。在過去,由於愛滋病沒有藥物可以治療與控制,愛滋病被視為一定會致死的疾病,因而在法律上制定相關的刑罰處罰散佈愛滋病毒的愛滋感染者。這是在法律上試圖以嚇阻的方式,來達到避免愛滋病的擴散。所以究其目的,這個法律的設計是具有公共衛生意圖──疾病的預防。

以本案經輸血感染愛滋一例來看,一般大眾的社會觀感會是:無辜的病人受到愛滋感染的血液感染,而且還被從事高風險行為的男同性戀的愛滋感染者傳染,這也是台灣疾管局堅持提告的原因。然而台灣疾管局提告的原因,剛剛恰好是UNAIDS與IPPF主張愛滋除罪化的重大原因。

國際上主張將愛滋除罪化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愛滋病罪刑法化並無法達到當初制定該法於「疾病預防」的目的;其二,是將愛滋病入罪將繼續製造並加深社會對於愛滋的污名。這兩點剛恰恰好也就是我們所要檢視的立法目的及社會因素。

由於社會仍然對於愛滋有強大的污名,不道德一直是最深的烙印,以至於一般人無法以對待一般疾病的眼光看待愛滋病。而不道德的人將致命的病毒經由輸血或其他方式傳染給他人自然應該受罰。但是愛滋早已經不是絕對致命的疾病,目前已經藥物可以穩定控制愛滋病;而愛滋也不僅限於男同性戀者或靜脈注射毒癮者間流傳,青少年、婦女或任何人都有可能因為從事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而感染。許多愛滋防治的研究都指出,去除污名是愛滋防治最重要的一環。而繼續將愛滋入罪將繼續傳達:愛滋感染者不但是因為不道德的行為而感染(不論真實感染原因為何),並且是會傳染病毒的罪犯。不道德與犯罪將成為雙重加成的污名,這樣的立法將無法去除愛滋的社會污名,更無法達到預防愛滋的目的。更有甚者,因為愛滋罪刑法化,許多懷疑自己感染的人不敢去做篩檢,也不可能對自己的伴侶坦承自己有此疑慮或要求安全性行為。因為做完篩檢,萬一檢驗結果是陽性,就必須面對對伴侶坦承自己是愛滋陽性的結果。但是一般人在面對這麼大的壓力下,通常無法告知伴侶或家人這樣的結果。那若無法說出口,是否就要面臨日後被判刑的命運?許多研究指出不少感染者因為愛滋的刑罰而不願意去作確認的檢測,這不但延誤愛滋感染者的就醫,更造成愛滋預防的缺口。

許多人的疑慮是,如果真的有人惡意散佈愛滋病毒,難道不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國外有些法律學者建議,應該在刑罰的部份除罪,由其他法條處理,而非單獨將愛滋病入罪;或者這類案件應該改採民事賠償,以不同的方式進行賠償及社會公平的彌補。

但是,隨著對愛滋病毒的了解,對傳染途徑的認識,治療上的得以控制,以及在篩檢上的進步,國家在疾病預防上被賦予比個人更重的角色。首先,國家是否已經盡到疾病預防宣導的責任?以這個案例來看,經過這麼多年,台灣大多數民眾對於愛滋病的傳染途徑跟對象仍然不清楚。許多人的觀念仍停留在只有少數高風險的族群,如男同性戀者跟靜脈注射毒癮者會被傳染;而非高風險行為者會被傳染,如沒有防護措施的性行為,共用針具導致血液交換等。由於對疾病的不認識,造成一般民眾對於自身被傳染的警覺性不高,也就導致政府在宣導愛滋篩檢上並沒有太大成效,也造成篩檢工作的進行不利。因此,台灣政府在篩檢這個部份的第一個環節就出現漏洞。而這個案例中,除了個人的危機意識不高以外,另一個篩檢的問題是來自於篩檢的工具。國際上其他先進國家目前多採用NAT(血液核酸擴增檢測法)的愛滋血液檢驗方式,NAT可以縮減愛滋病毒篩檢空窗期至十一天,比目前台灣現行檢測酵素免疫法(Enzyme-linked immunoassay, ELISA)的三週短。台灣政府不應以每年被捐血感染的個案非常少,NAT預算過高不符成本為理由。

在這種狀況下,政府必須負擔比個人更大的責任,如果一般民眾的觀念仍舊是錯誤的,顯示政府長年來的愛滋預防教育是失敗的,是一個沒有效的教育跟預防手段。政府不能說,我已經做了,只是成效不彰。在政府的積極責任上,台灣政府必須承認這部份的失敗,不是認為愛滋病的罪刑法化將有助於防堵愛滋,而不願將愛滋除罪化。台灣政府應該以更積極與有效的方式進行愛滋防治,將愛滋除罪化應該是台灣積極面對的下一步。

(本文全文轉載於權通訊第七期)

本文原刊於:2011/1/11愛滋權促會臉書粉絲團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notes/ai-zi-quan-cu-hui/quan-cu-guan-dian-ai-zi-chu-zui-bu-ru-zui-you-zhu-yu-ai-zi-yu-fang/49905337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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