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用藥的法律責任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特別法,第2條將毒品分四級,如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一覽表(民國111.05.04) | |||||
分級 | 第一級毒品 | 第二級毒品 | 第三級毒品 | 第四級毒品 | |
常見濫用藥物 | 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
安非他命
MDMA(搖頭丸) 大麻 LSD(搖腳丸、一粒沙) GHB(G水) |
FM2
小白板 丁基原啡因 Ketamine(K他命) Nimetazepam(一粒眠、紅豆) |
Alprazolam(蝴蝶片)
Diazepam(安定、煩寧) Lorazep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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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違 法 行 為 | ||||
第4條 | 製造、運輸、販賣 | 死刑或無期徒刑
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 |
七年以上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 |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5條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
五年以上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
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第6條 | 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
五年以上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
第7條 | 引誘他人施用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
三年以下 得併科50萬元以下 |
第8條 | 轉讓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
三年以下 得併科30萬元以下 |
一年以下 得併科10萬元以下 |
第10條
第11-1條 |
施用
(勒戒!)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三年以下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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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第11-1條 |
持有 | 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持有淨重十公克以上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
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
持有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持有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年以下 得併科20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持有淨重五公克以上 一年以下 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
※犯第4~8、10、11條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4~8條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最新內容可以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勒戒流程:
※只有被以施用的罪名移送地檢署時,才會被判勒戒!
初犯:
勒戒2個月評估若ok → 不起訴
勒戒2個月評估若不ok → 強制戒治6~12個月 →不起訴
再犯:
初犯且勒戒2個月 → 5年內再犯 → 強制戒治6~12個月
初犯且勒戒2個月+強制戒治 → 5年內再犯 → 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