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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內政部稱同性戀不道德 要求最高法改判不合法
2012-02-23 17:33:50   來源:國際線上專稿   編輯:韓旭   

       據法新社2月23日報導,印度內政部要求印度最高法院推翻2009年承認同性戀性行為合法的判決,稱同性戀不道德,“違背自然規律且會傳播愛滋病”。

  據悉,2009年印度新德里高等法院判決成年同性戀者性行為合法,這被視作印度同性戀者要求平等權利之戰的一次勝利。近日,印度最高法院開始首次聽取一系列要求推翻2009年那一判決的申訴。

  代表印度內政部的官員馬爾霍特拉(P.P. Malhotra)表示,同性戀性行為是非常不道德、不符合社會秩序、違背自然規律且會傳播愛滋病。內政部支援禁止同性戀性行為,以防止虐待兒童等現象。馬爾霍特拉還表示,印度社會主流是反對同性戀的,法律不能超越時代,脫離社會道德。

  據報導,2011年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73%的印度人認為同性戀是不合法的。

文章出處:http://big5.chinabroadcast.cn/gate/big5/gb.cri.cn/27824/2012/02/23/6011s3570621.htm

印官方對同性戀態度轉為中性 
中央社記者何宏儒新德里24日專電

印度最高法院審理德里高等法院1項同性戀除罪的裁示時,代表內政部的律師重申同性戀觸犯「違反自然罪」、極度不道德。但內政部稍後澄清,政府對同性戀行為並無既定立場。

內政部2003年4月9日提交德里高等法院證詞,將同性戀與強暴、獸交、兒童性侵都視為「違反自然」,並認為同性戀除罪將危害既有社會結構。

訂立於1860年的印度刑法第377條規定,自願從事「違反自然定律性行為」者,判處最低10年、最高終生監禁處分;此1條款原本適用同性戀行為。

德里高等法院2009年7月2日解釋條文時,宣布「成年人兩相情願的同性戀行為」,不屬犯罪行為,為同性戀除罪。

反同性戀團體和宗教組織訴請就德里高等法院所作同性戀除罪的裁示進行審理,最高法院昨天就此舉行聽證。

代表印度內政部的律師馬洛特拉(P.P. Malhotra)表示,「男同志性行為極度不道德、違反社會秩序。這種行為有很大機會散播疾病(如愛滋病)」。本案在德里高等法院審理時,內政部也認為同性戀觸犯「違反自然罪」。

馬洛特拉昨天本來只是在最高法院將內政部原有立場照本宣科,沒想到內政部態度丕變,立刻發新聞稿否認上述立場,強調政府對同性戀行為沒有既定立場。

內政部表示,在德里高等法院作成上述裁示後,內閣決定不再就此上訴到最高法院,只在利害關係團體出面挑戰高等法院裁示時,扮演協助最高法院的角色。

最高法院前天曾表示,應該從社會變化的角度看待同性戀。最高法院還說過去不被接受的一些行為,像是同居、單親、代理孕母,現在都被接受了。

文章出處:http://www2.cna.com.tw/News/aOPL/201202240230.aspx

延伸閱讀
090702 BBC 印度高院裁定同性戀"除罪化"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8130000/newsid_8131700/8131713.stm
110208愛白網:印度最高法院將在四月開庭審理刑法377條款上訴案
https://www.songyy.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12982351970&myare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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