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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同志人權】101005聯合報:香港變性人求結婚 司法覆核敗訴

記者李春/即時報導】
香港一位變性人W,為爭取註冊結婚,與港府對簿公堂,但申請司法覆核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敗訴,兼付堂費。
這位35歲的原訴人,兩年前在公立醫院進行變性手術,由男變女。因為出生登記性別仍寫是男性,前往婚姻登記處與另一名男子註冊結婚時被拒絕。因此申請司法覆核。


W在手術後4個月,其律師去信婚姻登記官查問可否與男友結婚,對方回覆「不可以」,理由是W本身是男人,不符合條例中所指「女人」的定義。她認為香港基本法保障港人有結婚的權利,她已完成所有手術,身分證已改為女性,不應因為體內有男性基因,而不容許她結婚。
香港政府一方在庭上表示,一個人即使經過變性手術,在法律上仍維持天生性別。


但高等法院法官張舉能在判詞指出,香港的《婚姻條例》訂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男女的定義是出世時的性別,不包括變性手術後的性別。雖然申請人已經完成變性手術,但不能改變生理仍為男性,如果與男性結婚,仍被視為同性婚姻。香港政府容許申請人更改身分證的性別為女性,是為了提供生活方便,不代表容許她與男性結婚。


法官又稱,雖然社會現時更接納及同情變性人,但根據目前狀況,仍未有足夠理據,支持改變憲法,而婚姻問題是關乎社會及法律的議題,不應該由法庭單獨決定,應該由政府及立法會考慮。


法官希望香港政府不要視今次的案件為完全勝利,應該再向公眾諮詢,有關性別認同、性取向及同性婚姻等敏感議題。


香港《婚姻條例》第21條指明「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這次高等法院的判決,對於日後類似的訴訟會有影響。有法律學者指出,法官在判詞中表達了對變性人處境的同情,但這個問題不可能由法庭處理,政府有需要透過諮詢和立法,保障變性人的權益。

新聞來源:聯合報
http://udn.com/NEWS/MAINLAND/BREAKINGNEWS4/58908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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