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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防治人權】100825露德協會:愛滋防治應重視人權的理由

愛滋病防治與人權的相關知識

什麼是人權?

人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公認權利。因此,所有人都享有人權,不論其種族、性別、國籍、宗教乃至愛滋病感染狀況如何。

《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一些基本人權:

>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權利

> 婚嫁和組建家庭的權利

> 言論自由的權利

> 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的權利

> 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 獲得……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的權利

> 受教育權


什麼是以人權為本的方針?

以權利為本的方針將每個人都視為權利擁有者。以權利為本的方針致力於在基本標準和原則、義務和責任的框架內保障任何地方、任何人的自由、福祉和尊嚴。以權利為本的方針支持旨在落實和保障法定權利的機制。

根據以權利為本的方針,政府負有三個層次的義務:尊重、保護和落實每項權利。

> 尊重權利是指不阻礙權利的享有。

> 保護權利是指頒佈法律以便建立機制、防止政府機關或非政府組織或個人侵犯人權。對於所有人應當平等地予以保護。

> 落實權利是指採取積極措施,落實相關機構和程式(包括分配資源),以便讓人們享有權利。以權利為本的方針提高責任承擔者的能力,使之能夠履行義務,同時鼓勵權利擁有者爭取自身權利。

權利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關聯的。以人權為本的方針著眼於最脆弱、最受排斥或最受歧視的人群。在愛滋病問題上,以人權為本的方針構成了一個行動框架和一個實用工具,通過尊重、保護和落實愛滋感染者和最脆弱群體的權利,對愛滋病疫情產生切實的影響。

在愛滋病問題上以權利為本的方針

在愛滋病的問題上,對於人權的保護既維護了人的尊嚴,又促進了公共衛生。因為它有助於:

> 讓盡可能多的人瞭解如何避免感染愛滋病病毒,並鼓勵和支援人們避免危險行為

> 為愛滋感染者提供支援性的環境,保護感染者免遭歧視,並幫助他們獲得關懷、治療和支援服務。

以權利為本的方針

在愛滋病防治工作中,以人權為本的方針將人權作為標準來確定:

> 期望的結果,例如消除歧視、保護隱私、獲得教育、資訊、健康、就業和社會保障;

> 實現結果的可行、良好的過程(例如充分參與、廣泛覆蓋、非歧視、透明、問責)。


此外,在愛滋病防治工作中,以權利為本的方針旨在加強:

> 權利擁有者(個人)在涉及愛滋病的問題上爭取自身權利的能力;

> (政府和非政府)責任承擔者在愛滋病防治工作中履行有關義務的能力。

人權也涉及責任:

《經濟社會及文化國際權利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部人權公約都強調,個人“對其他個人及其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並且“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與愛滋病有關的人權議題:

在法律面前平等和不受歧視的權利;生命權;健康權;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言論自由的權利;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遷徙自由的權利;隱私權;締結婚姻和建立家庭的權利;教育權;工作權;享有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獲得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的權利;尋求和得到庇護的權利;分享科學進步成果的權利;參與公共和文化生活的權利;婦女權利;兒童權利;發展權。

如何應用相關權利?

為了提高人們主張自身權利的能力、保護人性尊嚴和預防愛滋病病毒的傳播,應該保障下列權利,從而促使人們主動尋求愛滋病相關知識、教育和保護措施,以及獲得必要的支持來避免危險行為:

> 非歧視:保護尋求幫助或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人免遭歧視

> 隱私權:保護人們不被強制接受檢測;對愛滋病病毒感染狀況嚴格保密

> 人身自由和遷徙自由:保護人們不被監禁、隔離、強制治療和/或孤立在特殊醫院病房中

> 受教育和知情權:能夠獲得所有愛滋病預防服務和資訊

> 健康權:能夠獲得所有預防保健服務,包括性病、結核病診治和檢測服務以及男用和女用保險套

 

脆弱人群:

根據國家的法律、社會和愛滋病疫情形勢,一些人群可能會由於法律地位或缺乏人權保護而更容易受到感染和影響,例如婦女、兒童、少數民族、土著人、窮人、流動工人、難民、性工作者、吸毒者、男男性接觸者和囚犯。這些人群應該平等地獲得愛滋病預防資訊、教育和物資以及愛滋病關懷、支持和治療;應該受到保護、免遭性暴力或性脅迫;應該能夠參與關乎他們自身利益的愛滋病防治政策的制訂和落實過程。

> 非歧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其他人平等地獲得所有服務

> 受教育權和健康權:平等地獲得愛滋病預防教育和資訊以及衛生保健服務,包括性病和結核病診療服務以及安全套

> 自由、人身安全和免遭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免遭性暴力和性脅迫

> 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參與愛滋病防治政策的制定和落實過程

對於感染愛滋病病毒或以其他方式受愛滋病影響的人,應該保護他們享有下列權利:

> 免于歧視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因健康狀況(如愛滋病病毒感染)而受到不公平對待

> 健康權:有權不因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被拒絕衛生/治療服務

> 自由和人身安全權:有權不因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被逮捕和監禁

> 愛滋感染者有權結婚和生育

> 受教育權:有權不因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被拒於學校

> 工作權:有權不因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被解雇

> 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權:有權不因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被拒絕這些服務

> 愛滋感染者有權自由遷徙

> 愛滋感染者有權尋求和獲得庇護

政府和私營部門應該通過下列途徑來增強其履行義務的能力:

> 國際合作和援助

> 透過“三個一”原則(即一個國家級的愛滋病防治行動框架、一個國家級的愛滋病防治協調機構、一個國家級的愛滋病防治督導和評估系統)來支援公平性、透明性、廣泛覆蓋和責任制

> 制定和落實支持性的法律和政策(例如公共衛生非歧視性、婦女在國內法和財產法中享有平等權利、知識產權)

> 評估給特定群體定罪的法律,利用務實型項目來覆蓋這些群體,滿足他們的愛滋病相關需求

> 開展公共宣傳和社區對話運動,宣導愛滋病相關的寬容、非歧視和理解,挑戰有害的社會性別規範和婦女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應該開展專案幫助所有兒童接受學校教育、提供愛滋病教育和資訊、保護婦女不受性暴力和性脅迫、以及將愛滋病防治整合到所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中。

 

以權利為本的方針在愛滋病防治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

經驗一再證明,為了減少愛滋病病毒的傳播,務必要保護愛滋感染者、受愛滋病影響者和愛滋病相關脆弱人群的人權。只有通過提高制度保障和建立體系來確保這些權利受到保護,才能營造一種寬鬆的社會環境,鼓勵人們自由地談論和瞭解愛滋病疫情、接受愛滋病病毒檢測、公開他們的愛滋病病毒感染狀況、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來保護自己和他人。

以人權為本的方針提供一種有效的愛滋病防治框架,有助於保護重點人群的權利,從而實現相關目標。通過保護愛滋感染者、受愛滋病影響者和愛滋病相關脆弱人群的人權,以人權為本的方針可以對愛滋病疫情產生巨大的影響,從而保護一般人群的權利和健康。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愛滋病與人權問題國際準則》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的《愛滋病與人權問題國際準則》為成員國確立了12項準則,旨在促進有效的、以權利為基礎的愛滋病防治工作:

準則1:各國應當建立有效開展愛滋病防治的國家框架,確保採取協調一致的、廣泛參與的、透明的和負責任的措施,整合所有政府部門在愛滋病防治中應承擔的政策和專案責任。

準則2:各國應當通過政策和財政支持,確保在愛滋病防治政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等所有階段都與社區進行磋商,使社區組織能夠在倫理、法律和人權等領域有效地開展活動。

準則3:各國應當審查和修訂公共衛生法,確保法律充分涵蓋由愛滋病所引發的公共衛生問題,確保適用於偶發性傳染病的規定不會不適當地應用於愛滋病防治,並確保這些法律符合國際人權準則。

準則4:各國應當審查和改革刑法及矯正制度,確保其符合國際人權準則,不會在涉及愛滋病的情況下被濫用或不利於脆弱人群。

準則5:各國應當頒佈或加強反對歧視或其他保護性的法律,保護脆弱人群、愛滋感染者及殘障人群在公共和私營部門免遭歧視,確保以人為物件的研究遵循隱私、保密和倫理的原則,強調教育與和解,並提供快速有效的行政和民事救濟。

準則6(2002年修訂): 各國應當頒佈法規,對涉及愛滋病防治的物品、服務和資訊作出規定,確保以可負擔的價格普遍提供高品質的預防措施和服務、充分的愛滋病預防和關懷資訊以及安全有效的藥物。各國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有人能夠在持續公平的基礎上方便快捷地獲得與愛滋病預防、治療、關懷和支援相關的高品質的物品、服務和資訊,包括抗病毒藥物,也包括其他用於預防、治療、臨終關懷和減少機會性感染的安全有效的藥物和診斷等。

各國應當在國家和國際層面採取相關措施,對容易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個體和群體給予特別的關注。

準則7:各國應當提供和支援法律援助服務,教育受愛滋病影響的人瞭解他們享有的權利,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強化這些權利,積累與愛滋病相關的專門的法律知識,並利用法院之外的其他保護措施,如司法部、巡視員、衛生問題申訴單位和人權委員會各辦事處。

準則8:各國應當與社區開展合作,並通過社區改善有利於婦女、兒童和其他脆弱人群的支持性環境,通過社區交流、專門設計的社會和衛生保健服務以及對社區群體的支持,解決有關偏見和不平等的問題。

準則9:各國應當積極推廣目前正在普遍開展的各種有創新意識的教育、培訓和宣傳方案,這些方案的明確目的是將對愛滋病羞辱與歧視的態度改變為理解和接受的態度。

準則10:各國應當確保政府和私營部門制定有關愛滋病問題的準則,將各項人權原則融入職業守則和實踐,並建立落實和執行這些守則的機制。

準則11:各國應當確保各種監督和執行機制來保護與愛滋病相關的人權問題,包括愛滋感染者及其家屬和社區的人權。

準則12:各國應當與包括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在內的聯合國機構合作,分享愛滋病與人權問題的知識和經驗,並確保在國際層面保護與愛滋病相關的人權的有效機制。

以上資料整理自20100813中國紅絲帶網:本文原由UNAIDS供稿

訊息來源:2010/8/25露德協會
http://www.lourdes.org.tw/Page_Show.asp?Page_ID=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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