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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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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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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2

【側記】150418 為誰修法為誰忙?解讀愛滋條例修法座談會

SongYY說明:

回顧2015年國內的愛滋新聞,《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愛滋條例) 修法通過絕對是箇中大事之一。從2014年初衛福部推出官方版修正條文、2014年4月由行政院通過送交立法院開始,民間團體對於修法一事持續高度關注,並在2014年4月22日由12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組成民間「愛滋修法聯盟」,一邊研擬推出民間版修法版本,一邊尋求遊說立法委員支持。歷經無數次的開會、不間斷的遊說、以及與官方多次折衝協商,最終在2015年1月20日,立院三讀修正通過愛滋條例部分條文。
本次修法內容中,令人欣喜的是「外籍愛滋患者免強制出境」的修正,以及「確立愛滋治療給付來源」,大致都遵循民間版條文的建議,有較細膩與多方的考量;但由官方提出、民間團體始終有高度疑慮的「有條件限制民眾愛滋檢驗的知情同意權」的相關條文,很可惜的仍在部分立委的堅持下列入修法。
2015年4月18日,熱線愛滋小組邀請三位參與「愛滋修法聯盟」成員,細說這次難能可貴、民團扮演重要角色的修法歷程,解讀法律條文的影響,分享參與修法的心得與觀察報告。當時在熱線實習的林庭芳,以精確扼要的筆觸寫成以下這篇側記。此外在文末,爽歪歪網站也附上修法前後法條對照提供讀者參考。


為誰修法為誰忙?解讀愛滋條例修法座談會

文/林庭芳

同志諮詢熱線實習,認識了一些同志運動者,喀飛是我在工作小組上,認識的經典人物,記者身分的他,對同志歷史及社會議題甚為關切與了解,他除了有文字工作者的精準批判外,更有人文關懷的情感與淬鍊。這次「解讀愛滋條例座談會」,擔任主持人的他,透過引言及提問,讓兩位與談者能夠在過程中,自然流露理性與感性的視角,詮釋著政府機關、醫護人員、社會運動團體等多方角色,對本國及外籍愛滋病患的利益矛盾與複雜考量。座談會兩位與談者分別為:溫柔而堅定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林宜慧秘書長;以及在同志諮詢熱線裡,充滿法律條理脈絡的Wilson。

12369757_10155392603453644_2012544753_o 座談後合影。

對抗愛滋的恐懼─教育、勞動環境改善

1990年愛滋條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立法後,即有不同團體為法規上的不足持續努力修法,2014年由12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愛滋修法聯盟」,座談會的主持人及與談人,亦參與修法聯盟中。愛滋條例修正案在民間團體的努力、國際公約的壓力,以及疾管署的財務問題下,亦於2015年2月通過。

每個法案的修正,往往看見的是一種恐懼及權益的拉扯。本次愛滋條例第15-1條的修法,乃針對醫事人員在疑似愛滋感染來源、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或新生兒之生母不詳狀況下,得「未經病患同意下直接篩檢」是否為愛滋感染者,以利醫事人員做愛滋預防性投藥之評估。

相較於修法前,必須經過病患同意下才得做篩檢,修法背後意涵,也代表著醫事人員對於愛滋的恐懼,造成恐懼的原因? 林宜慧指出,透過到醫學相關科系的教育宣導經驗, 發現即使是相關科系學生,但已經有些人出現以專業包裝恐懼的現象,因此可以從教育體系開始,引導學生彼此對於愛滋想法做對話,才能化解這當中擔憂;喀飛直言需要探究的是,教育究竟在愛滋議題教導了甚麼,是否因為宣導不當,導致更多恐懼?! Wilson則指出,要克服恐懼,應從勞動醫療環境及器材安全努力著手,讓醫事人員有更安心的就業環境。

醫事人員的安全權益絕對需要保障,但當只用一個法規的修正來做堡壘,而未全面從教育及勞動體制來做檢視,儘管犧牲了病患自主決定做愛滋篩檢的權益,但仍未能破解愛滋對這社會的標籤恐懼,那下一個犧牲的又是誰呢?

外籍愛滋感染者的困境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的林宜慧秘書長,因工作關係需要面對許多外籍愛滋感染者,本次修法前,外籍人士若感染愛滋是須被「驅逐出境」,因此也發生許多為了家人而非法居留的辛苦故事。本次修法刪除驅逐出境條例,也開放修法前非法居留之外籍感染者,可於2015.02.04-2016.02.04期間,向移民署申請六個月的臨時許可證,以便於在此期間內盡快找到未來合法居留的方式。

儘管修法釋出對於外籍感染者可居留台灣的善意,但外籍感染者要面對的困境仍不少,如在台則需要自行負擔治療費用,經濟不佳者,恐怕無力負荷。有些人可能選擇回母國接受醫療,但這對長期居住在台灣的外籍人士也是很重的時間或經濟的負擔,這些都是需要面對的困境。

政府擔心外籍人士感染者用掉台灣醫療資源,甚或傳染愛滋給予本國人的恐懼心態,雖然在一次次的修法上往前進步一點,如取消HIV體檢、取消驅逐出境等,但仍無法漠視藥物治療上的經濟問題。喀飛提出,台灣愛滋藥價費用過高,乃因採用先進國家前十國之藥價中位數做估算,但比較的國家皆比台灣所得高,故所訂的藥價不符合台灣經濟收入衡量,對所服用藥物未有政府補助的感染者來說,壓力負荷大,也是一個沉重的治療問題。

社會運動需一半暴衝,一半耐心

歷經本次修法過程,林宜慧及Wilson皆表示看見了許多的政治角力的問題,民間單位要避免受孤立,須學習運用官方邏輯及術語來對話,但最怕的仍然是官方不願意傾聽。本次修法後,疾管署與健保署站在本位立場的考量,未以感染者的需求做出發,仍是令人擔憂之處,如:目前藥物的優先處方順序是以藥價為主要考量;疾管署及健保署仍未討論藥物費用支付上的轉銜機制;愛滋醫事費在健保上的點數稀釋,影響醫院在醫療上的顧忌等等。

林宜慧語重心長表示:「社會運動需一半是暴衝,一半是耐心,這是條仍需要默默耕耘的一條路…。」 每個法規的設立,都可以看見那個時代環境的價值觀呈現,或政府及相關組織希望大家依循的方向,愛滋條例中,仍然有恐懼及權益在拉扯,主持人喀飛在最後也提及:「未來將持續努力,刪除愛滋條例21條的蓄意傳染罪!」 我看見這次的修法是一場未完成式,儘管不同民間單位間要有一致性的共識就不容易,要撼動官方本位立場是需付出多大心力,但那些默默耕耘的人還沒離開,始終在那條對抗恐懼及保障權益的社會運動上,為下一場暴衝,蓄勢待發;為下一次漫漫長路的修法,堅持地向前邁進!究竟愛滋條例為誰修法為誰忙? 我想是為了伸張一種社會的公平正義,也是為了保障身為「人」的價值權益,又或者是為了打破在集體潛意識裡,人們對於愛滋的擔憂及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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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此次修法三大修法重點前後條文比較,以及重要問題釋疑 (整理/爽歪歪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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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 title=”關於「未經同意得逕行篩檢」條文修正前後對照“]
原條文
第十五條 (節錄)…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修正後新增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
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
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
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toggle]

[toggle title=”關於逕行篩檢條文的附帶決議“]
五、醫事、警察、消防或其他執行業務之人員因針扎、尖銳器材劃傷或執行業務中發生血液或體液暴露之情事,有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者,應於暴露情事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回報紀錄,記載時間、地點、血液或體液來源、事件過程及證人,方得對血液或體液之來源當事人採集檢體,以不具名方式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上述紀錄並應於一週內送至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以避免醫事機構浮濫逕行篩檢。[/toggle]

[toggle title=”修法後,以後就醫時,只要醫護懷疑,就會被強制驗愛滋嗎?“]關於這個問題,可參考露德協會對15-1修正條文所做的圖片說明。15-1的新增條文在實務上是否易造成侵權爭議,愛滋修法聯盟的民團均高度關注。[/toggle]
[/notice_box]

[notice_box]
[toggle title=”關於「愛滋治療給付」修正前後條文對照 “]
原條文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經檢查證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通知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
前項治療之對象,應包含受本國籍配偶感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及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前二項之檢驗及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之,治療費用之給付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在執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時,應注意執行之態度與方法,尊重感染者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
修正後條文
第十六條 感染者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
感染者拒絕前項規定之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施予講習或輔導教育。
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後二年內,以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等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
三、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
四、病毒負荷量檢驗及感染性淋巴球檢驗之檢驗費。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費用於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檢驗及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兩項補助之對象、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列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toggle]

[toggle title=”與愛滋治療費用回歸健保有關的附帶決議“]七、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本法第十六條修正案通過後六個月內邀集專業學會、民間團體、指定醫院代表與全民健康保險會開始協商,訂定愛滋相關醫療、藥品、檢驗等費用之總額部門、預算分配方式與支付標準(含藥品給付規定),其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準則應以實證醫學為依據,以獨立於醫院部門之專款支應、部分負擔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經濟弱勢等感染者之費用補助辦法與相關配套措施,由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疾病管制署於修正案通過六個月內,邀集上開團體進行協商,由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之。[/toggle]

[toggle title=”究竟修法後,未來感染者就醫要多付錢嗎? 費用由誰負擔?“] 關於這個問題,露德協會製做了一張詳細的圖表與說明,値得參考![/toggle][/notice_box]

[notice_box]
[toggle title=”關於外籍感染者相關條文修正前後對照“]
原條文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境)停留達三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
前項檢查或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拒絕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提出檢驗報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第十九條  依前條規定出國(境)者,再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時,外交部、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十四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並不受理延期申請;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受理其後再入境之申請。
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十條  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出國(境)者,如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前項申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出國(境)後於六個月內為之。但尚未出國(境)者,亦得提出,申覆期間得暫不出國(境)。
申覆案件經確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覆者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得以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為唯一理由,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修正後變革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全數刪除[/toggle]

[toggle title=”與外籍感染者解禁相關的附帶決議 (討論之前已在台滯留的外籍感染者)“]六、於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刪除案通過後,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外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相關部會,針對因為感染事實導致逾期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以個案審查方式核發效期六個月內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協助其在臺灣重新申請居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為限;申請居留與歸化之體格檢查項目應去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查。[/toggle]
[/notice_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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